淳安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 2022-07-14 16:27:16 来源:检察院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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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2月13日在淳安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许哲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第十四次党代会以来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县十六届人大历次会议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全力以赴护大局,多措并举强监督,克难攻坚谋发展,从严从实转作风,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政治引领,融入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找准新时期检察工作政治定位,保持与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发挥检察职能护稳定、保民生、促发展。

(一)全面护航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目标,不断深化生态环保检察职能,出台《服务保障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参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先后在林业、环保、公安等单位设立检察官工作室,通过联合发文、联席会议等方式规范执法标准、强化协作力度,五年来,共受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176人,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0件,联合相关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30余次,督促追缴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344万余元,努力用法治手段守护绿水青山。

(二)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重拳扫黑、除恶务尽”的高压姿态,严守“一个都不放过,一个都不凑数”的法律底线,持续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2018年来,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135人,依法办理了胡忠鹏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施建华等人恶势力集团等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全市扫黑除恶联动,起诉了张军兴、胡志保、郭正惠等在全市影响重大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聚力“破网打伞、打财断血”,摸排移送相关线索12件,力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法资产197万元。根据上级指定管辖,依法办理原桐庐县规资局局长吴志忠、原市东郊监狱副调研员钱妙法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三)持续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将服务经济发展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五年来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职务侵占、破坏生产经营等案件45件50人。关注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发展的法治需求,审慎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对轻微犯罪依法适用宽缓刑事政策,全力化解涉企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和行政争议,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和法律服务,全力保障企业稳发展、渡难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处置,妥善办理华赢贷、e租宝等涉众型经济案件,积极帮助受害人追赃挽损,检察环节共追回资金289万元。

(四)协同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坚决维护防疫秩序,依法办理了全市首例口罩诈骗案等12件涉疫案件,开展防疫用品专项公益诉讼,监管场所疫情防控专项检察,协同相关单位共同防范疫情风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环节诉源治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面入驻矛调中心,积极推行信访代办、带案下访、律师参与等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措施,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源头。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受理的840余件信访全部得到及时准确回复。通过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形式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成刑事和解46人次。向因案致贫、返贫人员发放司法救助金51万余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开展留守儿童保护、法治宣讲进校园等活动,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附条件不起诉、强制报告、教育行业从业资格查询等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在履职尽责中维护公平正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化监督意识,转变监督理念,强化监督力度,全力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一)刑事检察更加精准。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509人,审查起诉3658人,批准逮捕1210人,起诉2507人。积极参与平安千岛湖建设,起诉严重暴力犯罪40人,“黄赌毒”犯罪31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8人。五年来,恶性犯罪数量持续下降,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达80%,社会治安持续向好。积极转变司法办案理念,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依法不批准逮捕300人,不起诉716人,变更强制措施101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9人。针对司法活动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五年来共监督立案72人,追捕追诉14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6份,提出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件,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0件次,督促收监矫正人员6人,回复率和整改率均达100%。

(二)民事检察更为有力。共审查办理民事监督案件338件,其中对生效裁判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5件,对审判活动及执行活动开展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67件,主要涉及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领域。坚持以惩治虚假诉讼为重点,紧盯职业放贷、“套路贷”等领域,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协作力度,依法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件64人。其中,在一批利用虚假诉讼拍卖执行浙A牌照案件中,查实犯罪事实20余起,6名主要涉案人员被移送起诉,主犯王某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真正做到“让打假官司者吃上真官司”,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三)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双重监督作用,共办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55件。重点开展土地执法领域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对一批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长期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案件,督促职能单位全面排查整改。积极探索和推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在诉前、诉中化解行政争议,共参与促成33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解决“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在应邀参与的一起涉食品安全申请行政复议调处案中,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厘清争议双方责任,全面细致释法说理,以调促和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协作力度,与11家行政执法单位出台协作意见,共同维护公正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四)公益诉讼有序拓展。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新职能,在工作开展之初就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先后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成立了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与浙江农林大学签订公益诉讼研究合作协议,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审议和县政协民主监督小组的专题调研,努力为公益诉讼职能履行凝聚合力。五年来,积极拓展监督领域,先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养老金、农业专项补贴、古树名木、英烈保护等领域专项监督行动,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88件,提请提起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办理的跨流域水电站生态补偿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职能单位强化该领域执法监督协作力度,协助追回生态补偿款277万元;开展的高铁沿线土地复垦专项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复垦复绿土地290余亩,办案成效得到省检察院贾宇检察长批示肯定;与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联合办理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效聚力军地各方共同保护红色资源,推动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双赢共赢,相关做法被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等多家权威媒体报道。

三、坚定改革决心,完善体制建设,在创新实践中释放发展动能。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紧盯改革重点,着力破解难点,深入挖掘亮点,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创新中求进步。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五年来,先后完成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了检察机关人员分类和职责属性。执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构建新型办案组织,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业务审核层级,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常态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坚持以业务为核心,原有15个部门精简为6个业务部门和2个综合部门,通过遴选检察官补充办案力量,为检察官配备司法雇员,人员力量进一步向办案一线倾斜,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二)全力助推监察体制改革。坚决执行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12名人员于2017年2月顺利转隶至监委。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办案新形势,建立完善与监委办案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反腐败力度不减,五年来共审查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26人,依法起诉了方爱军、余建成、胡滨、周兴贵等一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贪污受贿案。全面履行“14类罪名”职务犯罪查处职责,根据上级指定管辖,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2人。

(三)全面落实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健全与公安机关会商重大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侦查环节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制度,强化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诉前会议等办案机制,加大案件质量评查、风险评估力度,巩固案件质量,检察办案“案-件比”持续优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轻罪起诉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逐年提升,从2018年不足80%,到2021年的97%,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618人,法院采纳率达98%。

(四)积极探索制度机制创新。坚持以特色品牌建设推动机制创新,成立全省首家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探索生态检察领域“四合一”办案模式,涉生态类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现集约化办理、一体化监督;建立跨区域生态环保检察监督协作机制,与开化县、歙县检察机关实现该领域线索共享、信息互通、监督协同;积极推动完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探索以劳代偿等生态修复监督举措,督促经济困难的11名当事人以环境整治、社区劳动、法治宣传等方式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坚持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技术创新,加大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应用力度,办案协同率达95%以上。全面推广“非羁码”,对412名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实现有效监管;数字法治项目“益眼守望”辅助办案平台投入试用,借助卫星遥感影像分析技术,共发现公益诉讼监督线索20余条,数字化改革助力法律监督初显成效。

四、坚决从严治检,提升队伍素质,在自我革命中打造过硬铁军。以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政法队伍为要求,坚持自我规范、自我提升、自我净化,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一)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突出党建带队建,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牢政治方向,锤炼政治品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文明创建、联乡结村、法治宣传等活动,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体党员干警积极投身防疫一线,协助社区开展卡点值守、隐患排查等工作,与全县人民“同心战疫”。

(二)纪律作风更加扎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各项要求,层层压实廉政责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各项要求,对标整治顽瘴痼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教育整顿阶段性成果得到中央第七督导组胡泽君组长的充分肯定。全面配合接受县委对县检察院党组的政治巡察,以问题清单推动整改销号,以落实成效体现巡察成果。全面支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聚焦正风肃纪,坚持严管厚爱,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防止过问干预案件“三个规定”,集中开展警示教育,风险排查等,拧紧廉政开关,筑牢廉政防线,确保检察队伍零违纪。    

(三)能力素质更加过硬。坚持办精品案、走精兵路,加大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设立“淳检大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前来授课,有效开展业务实训和理论研究,在全国重点知名期刊发表论文11篇,办理的20件案件被上级检察院评为精品(优秀)案例,有7人次获得省市级业务标兵(能手)。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招录选调了一批急需的民事行政法律专业人才。加大优秀青年干部培养选拔力度,五年来,共提任80后县管干部2名、中层干部14名,80、90后占中层人数的90%以上,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文化育检,开展政治生日、英模教育、主题演讲、青年沙龙等活动,引导干警将“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涌现出了“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全市最美检察人”“全市政法系统模范个人”等一批先进典型。

(四)接受监督更加自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和事项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检察工作审议和检察官履职评议,并认真整改到位。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定期向县政协、党外人士通报检察工作,协助设立法律界别政协委员工作站,邀请各界人士参与检察开放日、庭审观摩等活动15次。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班子成员分片联系乡镇基层,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努力做到面对面走访、心贴心联络。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公开办案信息和法律文书6000余条,为律师提供网上阅卷和快捷会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托新媒体平台加强检察宣传,自行摄制的“钱小牛”普法系列短剧受到社会关注、得到群众点赞,做到以公开促了解,以公开赢支持。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检察机关经历了深刻的历史变革,检察制度和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工作重心从以往的职务犯罪自侦和刑事办案,转为全方位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五年来,我们直面改革、迎接挑战,把握机遇、开拓创新,持续精进、争创佳绩,获得了“全省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等10个市级以上集体荣誉。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绝对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和报告,通过依法履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以保护、发展、共富为己任,强化检察工作融入中心、聚焦重点、维护稳定、保障民生的力度,切实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规范、尽责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时代要求、激发创新活力,以数字赋能、机制创新赢得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实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为检察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淳安检察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的关心帮助,离不开纪委监委、政法各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服务大局工作仍需加强,特别是提供具有淳安特色的检察产品、满足群众高标准需求的检察服务上还需深入探索;法律监督力度仍需加大,在畅通监督渠道、提升监督刚性、强化监督协作等方面还需积极作为;依法履职能力仍需提高,法律监督理念还需进一步转变,监督的意识和本领还需增强,数智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全力解决。

二〇二二年工作任务

2022年,淳安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市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上的更大作用,全力护航共建特别生态区、共享魅力千岛湖,为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排头兵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政治高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统揽工作。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精准发挥检察职能,紧盯“保护”根本,聚焦“发展”愿景,锚定“共富”目标,全力服务保障生态环保、创业创新、经济发展、扩中提低、民生福祉,努力在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中展现检察担当。

二是确保履职高水平。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立足党的二十大、疫情防控、亚运会等大局背景形势,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全力营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主动参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专项行动,加大耕地林地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法律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群众福祉。积极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司法协助,加大本地商标品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保障经济产业升级创新融合发展。积极打造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品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全面助力提升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水平。

三是强化监督高质效。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市、县委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全县法治共同体建设,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工作支持体系,实现法律监督和执法司法双赢共赢。要更好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加大刑事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紧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执法规范。深入参与诉源治理,探索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新举措,解决人民群众正当合理诉求。加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司法保护,传递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强化数字赋能、整体智治,以数字化改革为驱动,在数据共享、监督前移、线索挖掘等方面拓展监督空间,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是锻造队伍高素质。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把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履职担当作为的强大动力,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可靠。坚持全面接受监督,将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丰富监督载体、加强宣传力度,为代表委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监督窗口。坚持以能力建设为引领,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优化岗位和人员设置,激发检察人员学习实践动能,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展现新气象,新征程当有新作为。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全力走好新时代检察事业的长征路,为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部分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见第2页):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对生态环保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向法院起诉;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因违法履职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检察机关应向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源治理(见第3页):是指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将矛盾纠纷发展到冲突之前采取措施,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导致其进入或持续处于诉讼状态。由于诉源治理介入的时间更早,对于矛盾根源的探索相对较容易、准确,更有利于从源头解决问题。检察环节诉源治理集中于控告申诉、审查起诉等阶段,所采取的手段一般有刑事和解、司法救助、不批捕不起诉等。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见第3页):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情况下,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附条件不起诉(见第3页):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制报告制度(见第3页):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教育行业从业资格查询制度(见第3页):为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防止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规定学校及相关机构在聘用教育行业从业人员过程中,必须将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或不宜从事教育行业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性侵害、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是否予以录用入职的依据。

捕诉一体(见第4页):整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由同一承办人对案件一办到底,实现捕诉无缝衔接,大要案集中专办。可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一案到底的办案模式使承办人掌握办案全程,有利于发现监督线索,提高办案质量。

暂予监外执行(见第4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等),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抗诉(见第4页):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社区矫正(见第4页):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符合社区服刑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于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财产刑(见第4页):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检察建议(见第4页):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工作措施。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见第5页):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实施强制执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非诉审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见第5页):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见第6页):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一般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负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告知、督促。

“14类罪名”案件(见第7页):《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件比”(见第7页):是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的评价指标之一,一个案件司法机关立案后即是“案”,案件在各自办案环节不同阶段作为“件”。如,检察机关受案后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告有罪,判决生效,当事人服判(其间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和二审、再审程序),那么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该案的“案件比”均为1:1,当事人由此可能最大限度地感受到“案子”办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第7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政法一体化单轨制(见第8页):为促进公检法办案协同,提高办案效率,规定除国保、涉众型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办理通过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系统单轨运行,不再移送纸质卷宗。

非羁码(见第8页):指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数字监控系统。

“三个规定”(见第9页):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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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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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3日在淳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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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许哲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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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代表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第十四次党代会以来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县十六届人大历次会议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全力以赴护大局,多措并举强监督,克难攻坚谋发展,从严从实转作风,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坚持政治引领,融入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找准新时期检察工作政治定位,保持与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发挥检察职能护稳定、保民生、促发展。

(一)全面护航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目标,不断深化生态环保检察职能,出台《服务保障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参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先后在林业、环保、公安等单位设立检察官工作室,通过联合发文、联席会议等方式规范执法标准、强化协作力度,五年来,共受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176人,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00件,联合相关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30余次,督促追缴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344万余元,努力用法治手段守护绿水青山。

(二)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重拳扫黑、除恶务尽”的高压姿态,严守“一个都不放过,一个都不凑数”的法律底线,持续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2018年来,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135人,依法办理了胡忠鹏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施建华等人恶势力集团等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全市扫黑除恶联动,起诉了张军兴、胡志保、郭正惠等在全市影响重大的涉黑涉恶组织犯罪。聚力“破网打伞、打财断血”,摸排移送相关线索12件,力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法资产197万元。根据上级指定管辖,依法办理原桐庐县规资局局长吴志忠、原市东郊监狱副调研员钱妙法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三)持续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将服务经济发展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五年来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职务侵占、破坏生产经营等案件45件50人。关注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发展的法治需求,审慎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对轻微犯罪依法适用宽缓刑事政策,全力化解涉企民商事纠纷申请监督和行政争议,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和法律服务,全力保障企业稳发展、渡难关。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处置,妥善办理华赢贷、e租宝等涉众型经济案件,积极帮助受害人追赃挽损,检察环节共追回资金289万元。

(四)协同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坚决维护防疫秩序,依法办理了全市首例口罩诈骗案等12件涉疫案件,开展防疫用品专项公益诉讼,监管场所疫情防控专项检察,协同相关单位共同防范疫情风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检察环节诉源治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面入驻矛调中心,积极推行信访代办、带案下访、律师参与等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措施,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源头。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受理的840余件信访全部得到及时准确回复。通过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形式强化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成刑事和解46人次。向因案致贫、返贫人员发放司法救助金51万余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开展留守儿童保护、法治宣讲进校园等活动,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附条件不起诉、强制报告、教育行业从业资格查询等制度,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坚守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在履职尽责中维护公平正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化监督意识,转变监督理念,强化监督力度,全力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一)刑事检察更加精准。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509人,审查起诉3658人,批准逮捕1210人,起诉2507人。积极参与平安千岛湖建设,起诉严重暴力犯罪40人,“黄赌毒”犯罪31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8人。五年来,恶性犯罪数量持续下降,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达80%,社会治安持续向好。积极转变司法办案理念,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依法不批准逮捕300人,不起诉716人,变更强制措施101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9人。针对司法活动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五年来共监督立案72人,追捕追诉14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6份,提出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件,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0件次,督促收监矫正人员6人,回复率和整改率均达100%。

(二)民事检察更为有力。共审查办理民事监督案件338件,其中对生效裁判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5件,对审判活动及执行活动开展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67件,主要涉及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领域。坚持以惩治虚假诉讼为重点,紧盯职业放贷、“套路贷”等领域,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协作力度,依法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件64人。其中,在一批利用虚假诉讼拍卖执行浙A牌照案件中,查实犯罪事实20余起,6名主要涉案人员被移送起诉,主犯王某被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真正做到“让打假官司者吃上真官司”,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三)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双重监督作用,共办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55件。重点开展土地执法领域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对一批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长期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案件,督促职能单位全面排查整改。积极探索和推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在诉前、诉中化解行政争议,共参与促成33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解决“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在应邀参与的一起涉食品安全申请行政复议调处案中,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厘清争议双方责任,全面细致释法说理,以调促和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协作力度,与11家行政执法单位出台协作意见,共同维护公正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四)公益诉讼有序拓展。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新职能,在工作开展之初就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先后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成立了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与浙江农林大学签订公益诉讼研究合作协议,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审议和县政协民主监督小组的专题调研,努力为公益诉讼职能履行凝聚合力。五年来,积极拓展监督领域,先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养老金、农业专项补贴、古树名木、英烈保护等领域专项监督行动,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88件,提请提起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4件。其中,办理的跨流域水电站生态补偿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职能单位强化该领域执法监督协作力度,协助追回生态补偿款277万元;开展的高铁沿线土地复垦专项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复垦复绿土地290余亩,办案成效得到省检察院贾宇检察长批示肯定;与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联合办理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效聚力军地各方共同保护红色资源,推动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双赢共赢,相关做法被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等多家权威媒体报道。

三、坚定改革决心,完善体制建设,在创新实践中释放发展动能。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紧盯改革重点,着力破解难点,深入挖掘亮点,在改革中谋发展,在创新中求进步。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五年来,先后完成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了检察机关人员分类和职责属性。执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构建新型办案组织,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业务审核层级,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常态化,切实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坚持以业务为核心,原有15个部门精简为6个业务部门和2个综合部门,通过遴选检察官补充办案力量,为检察官配备司法雇员,人员力量进一步向办案一线倾斜,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二)全力助推监察体制改革。坚决执行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12名人员于2017年2月顺利转隶至监委。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办案新形势,建立完善与监委办案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反腐败力度不减,五年来共审查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26人,依法起诉了方爱军、余建成、胡滨、周兴贵等一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贪污受贿案。全面履行“14类罪名”职务犯罪查处职责,根据上级指定管辖,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2人。

(三)全面落实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健全与公安机关会商重大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侦查环节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制度,强化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作用。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诉前会议等办案机制,加大案件质量评查、风险评估力度,巩固案件质量,检察办案“案-件比”持续优化。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降低审前羁押率和轻罪起诉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逐年提升,从2018年不足80%,到2021年的97%,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618人,法院采纳率达98%。

(四)积极探索制度机制创新。坚持以特色品牌建设推动机制创新,成立全省首家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探索生态检察领域“四合一”办案模式,涉生态类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现集约化办理、一体化监督;建立跨区域生态环保检察监督协作机制,与开化县、歙县检察机关实现该领域线索共享、信息互通、监督协同;积极推动完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探索以劳代偿等生态修复监督举措,督促经济困难的11名当事人以环境整治、社区劳动、法治宣传等方式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坚持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技术创新,加大政法一体化单轨制应用力度,办案协同率达95%以上。全面推广“非羁码”,对412名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实现有效监管;数字法治项目“益眼守望”辅助办案平台投入试用,借助卫星遥感影像分析技术,共发现公益诉讼监督线索20余条,数字化改革助力法律监督初显成效。

四、坚决从严治检,提升队伍素质,在自我革命中打造过硬铁军。以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政法队伍为要求,坚持自我规范、自我提升、自我净化,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一)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突出党建带队建,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牢政治方向,锤炼政治品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文明创建、联乡结村、法治宣传等活动,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体党员干警积极投身防疫一线,协助社区开展卡点值守、隐患排查等工作,与全县人民“同心战疫”。

(二)纪律作风更加扎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各项要求,层层压实廉政责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各项要求,对标整治顽瘴痼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教育整顿阶段性成果得到中央第七督导组胡泽君组长的充分肯定。全面配合接受县委对县检察院党组的政治巡察,以问题清单推动整改销号,以落实成效体现巡察成果。全面支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聚焦正风肃纪,坚持严管厚爱,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防止过问干预案件“三个规定”,集中开展警示教育,风险排查等,拧紧廉政开关,筑牢廉政防线,确保检察队伍零违纪。    

(三)能力素质更加过硬。坚持办精品案、走精兵路,加大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设立“淳检大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前来授课,有效开展业务实训和理论研究,在全国重点知名期刊发表论文11篇,办理的20件案件被上级检察院评为精品(优秀)案例,有7人次获得省市级业务标兵(能手)。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招录选调了一批急需的民事行政法律专业人才。加大优秀青年干部培养选拔力度,五年来,共提任80后县管干部2名、中层干部14名,80、90后占中层人数的90%以上,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文化育检,开展政治生日、英模教育、主题演讲、青年沙龙等活动,引导干警将“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涌现出了“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全市最美检察人”“全市政法系统模范个人”等一批先进典型。

(四)接受监督更加自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和事项报告制度,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检察工作审议和检察官履职评议,并认真整改到位。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定期向县政协、党外人士通报检察工作,协助设立法律界别政协委员工作站,邀请各界人士参与检察开放日、庭审观摩等活动15次。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班子成员分片联系乡镇基层,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努力做到面对面走访、心贴心联络。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公开办案信息和法律文书6000余条,为律师提供网上阅卷和快捷会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托新媒体平台加强检察宣传,自行摄制的“钱小牛”普法系列短剧受到社会关注、得到群众点赞,做到以公开促了解,以公开赢支持。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检察机关经历了深刻的历史变革,检察制度和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工作重心从以往的职务犯罪自侦和刑事办案,转为全方位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五年来,我们直面改革、迎接挑战,把握机遇、开拓创新,持续精进、争创佳绩,获得了“全省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等10个市级以上集体荣誉。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绝对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和报告,通过依法履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以保护、发展、共富为己任,强化检察工作融入中心、聚焦重点、维护稳定、保障民生的力度,切实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规范、尽责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把握时代要求、激发创新活力,以数字赋能、机制创新赢得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实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为检察工作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淳安检察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的关心帮助,离不开纪委监委、政法各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服务大局工作仍需加强,特别是提供具有淳安特色的检察产品、满足群众高标准需求的检察服务上还需深入探索;法律监督力度仍需加大,在畅通监督渠道、提升监督刚性、强化监督协作等方面还需积极作为;依法履职能力仍需提高,法律监督理念还需进一步转变,监督的意识和本领还需增强,数智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全力解决。

二〇二二年工作任务

2022年,淳安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市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上的更大作用,全力护航共建特别生态区、共享魅力千岛湖,为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排头兵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政治高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统揽工作。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精准发挥检察职能,紧盯“保护”根本,聚焦“发展”愿景,锚定“共富”目标,全力服务保障生态环保、创业创新、经济发展、扩中提低、民生福祉,努力在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中展现检察担当。

二是确保履职高水平。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立足党的二十大、疫情防控、亚运会等大局背景形势,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全力营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主动参与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专项行动,加大耕地林地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法律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群众福祉。积极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司法协助,加大本地商标品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力保障经济产业升级创新融合发展。积极打造生态环保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品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全面助力提升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水平。

三是强化监督高质效。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市、县委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全县法治共同体建设,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工作支持体系,实现法律监督和执法司法双赢共赢。要更好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加大刑事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紧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执法规范。深入参与诉源治理,探索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新举措,解决人民群众正当合理诉求。加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司法保护,传递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强化数字赋能、整体智治,以数字化改革为驱动,在数据共享、监督前移、线索挖掘等方面拓展监督空间,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是锻造队伍高素质。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把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履职担当作为的强大动力,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可靠。坚持全面接受监督,将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丰富监督载体、加强宣传力度,为代表委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监督窗口。坚持以能力建设为引领,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优化岗位和人员设置,激发检察人员学习实践动能,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展现新气象,新征程当有新作为。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全力走好新时代检察事业的长征路,为争当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部分名词解释:

公益诉讼(见第2页):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对生态环保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向法院起诉;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因违法履职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检察机关应向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源治理(见第3页):是指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方式和方法,将矛盾纠纷发展到冲突之前采取措施,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导致其进入或持续处于诉讼状态。由于诉源治理介入的时间更早,对于矛盾根源的探索相对较容易、准确,更有利于从源头解决问题。检察环节诉源治理集中于控告申诉、审查起诉等阶段,所采取的手段一般有刑事和解、司法救助、不批捕不起诉等。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见第3页):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情况下,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附条件不起诉(见第3页):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制报告制度(见第3页):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教育行业从业资格查询制度(见第3页):为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防止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规定学校及相关机构在聘用教育行业从业人员过程中,必须将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或不宜从事教育行业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性侵害、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是否予以录用入职的依据。

捕诉一体(见第4页):整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由同一承办人对案件一办到底,实现捕诉无缝衔接,大要案集中专办。可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一案到底的办案模式使承办人掌握办案全程,有利于发现监督线索,提高办案质量。

暂予监外执行(见第4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等),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抗诉(见第4页):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社区矫正(见第4页):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符合社区服刑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于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财产刑(见第4页):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检察建议(见第4页):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工作措施。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见第5页):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实施强制执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行政非诉审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见第5页):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责,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见第6页):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的前置性程序,一般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负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告知、督促。

“14类罪名”案件(见第7页):《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件比”(见第7页):是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的评价指标之一,一个案件司法机关立案后即是“案”,案件在各自办案环节不同阶段作为“件”。如,检察机关受案后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告有罪,判决生效,当事人服判(其间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和二审、再审程序),那么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该案的“案件比”均为1:1,当事人由此可能最大限度地感受到“案子”办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第7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政法一体化单轨制(见第8页):为促进公检法办案协同,提高办案效率,规定除国保、涉众型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办理通过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系统单轨运行,不再移送纸质卷宗。

非羁码(见第8页):指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数字监控系统。

“三个规定”(见第9页):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