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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24 09:59:08 来源:办公室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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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县户口迁移工作,淳安县公安局起草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现于2023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日前,联系淳安县公安局,联系朱爱萌,联系电话:0571-65067299。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我县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 科及以上毕业2年内(以毕业时间起算)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先落户后就业”。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

1.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

2.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取消对子女的年龄限制。

3.放宽《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中县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放宽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在我县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可以迁入。其中,租赁个人所有房屋的需与城镇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该房屋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且房东已在该址立户。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承租的直管公房,仅限承租人、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四)放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放开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县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落户。

(五)放开县内农村迁往城镇落户。

1.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可以迁入。其中,租赁个人所有房屋的需与城镇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该房屋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且房东已在该址立户。

2.在我县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可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

二、放宽县内农村地区落户限制

放宽县内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落户。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取消原《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全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1.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我县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推行居住年限互认,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淳政发20208 号)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规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起草说明0001.PDF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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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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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规范我县户口迁移工作,淳安县公安局起草了《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现于2023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日前,联系淳安县公安局,联系朱爱萌,联系电话:0571-65067299。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我县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 科及以上毕业2年内(以毕业时间起算)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先落户后就业”。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

1.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

2.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取消对子女的年龄限制。

3.放宽《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中县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放宽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在我县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可以迁入。其中,租赁个人所有房屋的需与城镇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该房屋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且房东已在该址立户。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承租的直管公房,仅限承租人、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四)放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放开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县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落户。

(五)放开县内农村迁往城镇落户。

1.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经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可以迁入。其中,租赁个人所有房屋的需与城镇房屋权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该房屋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且房东已在该址立户。

2.在我县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可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

二、放宽县内农村地区落户限制

放宽县内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落户。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取消原《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全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1.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我县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推行居住年限互认,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淳政发20208 号)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规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起草说明0001.PDF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