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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条 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年初应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终向村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实行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加强村基本账户核算管理。村社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城乡统筹资金专户同步实行动态规范管理。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款项需设立专户管理的村社,经县农办审批,可设立村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明确村社资金的使用范围。村社资金主要有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补助性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三个方面。项目建设资金是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村级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上级补助性资金专项用于村级组织运转支出,主要包含办公经费、村两委一社其他干部的误工补助等支出。村集体自有资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不足、公益事务支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等支出。
第五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村社的一切经济往来业务及资金领取手续由村社财会人员办理并按季报账结算,禁止村主要干部直接插手货币资金和指使村财会人员超限额存留备用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收入款项应及时存入村社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村社出借村集体资金或以任何名义为他人和组织借款提供担保,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出纳备用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主要用于日常性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村民代表等会议误工补助;二是老人节、春节慰问、困难户、困难党员等补助;三是村民零星务工工资;四是零星的征地补偿或补助;五是日常购买零星的笔、纸等办公用品支出;六是村自来水维修等需购买的零星配件支出;七是看望生病的村民、死亡家属慰问等支出;八是一些奖励性如大学生奖励支出等;九是差旅费;十是特殊情况或其他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款项。现金支付凭据必须经支付对象的签字(或盖章、画押)确认。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并逐步试行网银支付。
第七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对各村社的债权债务详实登记入账,村社建立备查簿,做到权责清晰真实、台账记录齐全。因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需向社员筹集资金和劳务的,按照《关于做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0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村社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负债搞建设。
第三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八条 规范资金审批管理。村社资金审批时须提供相关财务支出票据。对单笔数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村级日常经费的资金审批,由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进行办理;对数额较大[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同意的会议决议;对数额大的[10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民(社员、股东)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此基础上,村社资金支取审批表须经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镇分管农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资金审批表一并入账。
第九条 规范支出票据入账管理。财务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应取得原始合法凭证。入账前经手人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先经村监会审核同意,再报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后方可入账。对票据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入账手续不全或不合理开支,村财会人员应拒绝付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给予退回,并督促村社限期整改落实;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入账。
第四章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十条 规范村主要干部报酬补贴。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报酬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全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报酬的通知》(县委〔2014〕6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规范村其他干部及村民误工报酬。村报账员报酬标准参照村主要干部待遇,上级专项补助的事务员的补助资金谁兼职谁享受。村其他干部的报酬按《淳安县村级组织运行规则(试行)》(县委办〔2014〕130号)相关规定,享受固定工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享有实务实际工资,工资汇总结算实行一季一结;村级各类事务误工标准年初由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按通过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实行招待费总额控制,公益性招待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相关医院到村给村民体检等活动;二是组织村民到所属乡镇或其他地方献血;三是免费的法律宣传、文化下乡等活动;四是企业、个人到村结对帮扶活动;五是其他突发性事件(如抗洪抢险、森林救火等)确需安排的应急用餐。涉及村级工程项目设计、勘察、规划、法律宣传、文化下乡、村集体房屋测绘、供电维修安装、村集体自来水专业抢修等村级事务,如果是无偿服务的村集体可安排工作餐,有偿服务的村集体不得安排工作餐。商务性招待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带资金或项目来村洽谈投资的人员招待用餐。控制标准:行政村人口规模1000人口以下、1000(含)-2000人、2000(含)人口以上,分别控制在3万元、4万元和5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可适当上浮,并按作风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招待支出执行工作用餐限额标准,一般工作餐每人每餐30元以内,商务接待每人每餐60元以内,不得出现烟酒,特殊情况参照《淳安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县委办〔2014〕106号)文件执行。招待费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不准累计结账。招待费支出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要将各项明细单据附在发票后一并入账。对超标准和超限额的招待费,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十三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支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的差旅费采用定额补贴和按实凭据报销的方式。在本镇范围内的差旅费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每年2000元。镇外县内公共交通据实凭据报销,自驾车或租车100元一次,凭出差审批单和发票报销,每年最高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差旅费每笔入账前,应经村两委一社及村监会联席会议审定,确保每笔费用的真实性。县内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县外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40元(杭州城区400元)。本县范围以外的差旅费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凭据报销,出差补贴(含公杂费)每人每天130元,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村其他干部差旅费实报实销,自驾车或租车情况参照两委一社主要干部,每年不超过2000元。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不得包车。
第十四条 规范控制通讯费支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的住宅电话、手机等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 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人每月80元,1000人口(含)以上的村每人每月100元,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通讯费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村两委其它干部的通讯费由各村视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主要干部的50%。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
第十五条 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上门推销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等。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注重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集体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社摊派费用,村社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限额报刊订阅支出。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淳安县农村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意见》的规定,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年1500元,1000(含)人口以上的村每年2000元,同时可增加征订党报党刊1500元。村社公费订阅报刊,主要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与管理等刊物,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超规定订阅报刊,严禁公费订购高价读物。村社报刊订阅实行镇统一管理和事前审批制,一年一报,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
第五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统一收据管理。村社应使用《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由村社财会人员凭准购证到镇农经站购领。统一收据每村每次购领不超过两本,用完后以旧换新,并设专簿记录。非财会人员不得经手统一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统一收据不得跨行业、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印章管理严格按《淳安县村级组织运行规则(试行)(县委办〔2014〕13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工程款审批管理。工程款审批须使用镇统一规范的工程项目资金审批表,经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镇分管项目领导、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镇分管农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资金审批表一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规范工程款结算管理。工程款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结算。村社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安装类正规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按《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淳政发〔2012〕32号)文件执行。工程变更按《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文件执行。预付工程款时,需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概要表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单支付不高于80%的工程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按5%预留质保金。严格按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审计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
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经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镇内审机构审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签字后,委托资质良好的中介机构审计;50万元(含)以上的,报送县审计部门归口审计(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村社应建立资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做好权证办理,确保村集体资产发挥最大效益。对资源性资产主要以摸清数量和使用状态等为重点,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对村集体资产盘亏不实、报废需进行资产账面核销的,要逐一查明原因,经村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拟定处理方案,形成决议并报镇审核后,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调账和销账。
第二十五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前,按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处置和交易方案应提交社员(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等须进入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也可委托市级以上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具体按照《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5〕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应明确承包租赁标的、坐落、数量、金额、缴款方式、起止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统一编号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三资档案管理范围。村社三资管理档案包括各类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规范三资档案管理要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一社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类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村级有关三资情况,三资档案的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加强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配齐配强镇农经管理人员。根据县委办[2015]23号文件要求,配齐配强农经管理人员,加强镇农经管理站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镇落实1名农经业务主管人员,按中层干部资格条件配备,享受中层待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按照每7个村1名的标准配备并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镇财政预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万元,县农办同镇对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进行绩效考核。探索实施村级财务“钱账双代管”模式。
第三十条 加强村社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村财会人员逐步推行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村社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的财会工作。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对确需调换的,应由村社提出申请,镇农经站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从事村报账员工作满5周年(含)以上退休退职的,视任职年数和综合表现,给予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资金镇村各承担50%。被镇政府辞退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第十章 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 推行村级财务季度联审和年度评议制度。为确保村级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的管理。联审评议工作在镇指导下开展,联审评议小组由社监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组成,成员经民主推荐和自荐方式产生。经联审评议小组成员审核无异议的票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签,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第三十二条 规范村级财务逐笔明细公开。村社财务收支、村干部报酬、招待费、物资采购、工程项目管理等内容严格按照“五统一”要求,采取上华数电视、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开的方式,实行按季逐笔明细公开,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拓展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的功能,完善监管网络平台,实现镇、村联网。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网络数据库建设,将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资源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的方式录入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的规定,健全内审机构,配齐内审人员,实行内审机构审计和委托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加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章 加强保障
第三十五条 强化三资管理督查和考核。镇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经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镇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落实责任追究。对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原《淳安县文昌镇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文委〔2015〕33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501/2017-19551
发布机构
文昌镇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14
有效性
文委〔2017〕38号--文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3-14
浏览次数:
文昌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条 建立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年初应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终向村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实行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加强村基本账户核算管理。村社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城乡统筹资金专户同步实行动态规范管理。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款项需设立专户管理的村社,经县农办审批,可设立村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明确村社资金的使用范围。村社资金主要有项目建设资金、上级补助性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三个方面。项目建设资金是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村级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上级补助性资金专项用于村级组织运转支出,主要包含办公经费、村两委一社其他干部的误工补助等支出。村集体自有资金主要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不足、公益事务支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等支出。
第五条 严格货币资金管理。村社的一切经济往来业务及资金领取手续由村社财会人员办理并按季报账结算,禁止村主要干部直接插手货币资金和指使村财会人员超限额存留备用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现金收入款项应及时存入村社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村社出借村集体资金或以任何名义为他人和组织借款提供担保,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出纳备用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主要用于日常性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村民代表等会议误工补助;二是老人节、春节慰问、困难户、困难党员等补助;三是村民零星务工工资;四是零星的征地补偿或补助;五是日常购买零星的笔、纸等办公用品支出;六是村自来水维修等需购买的零星配件支出;七是看望生病的村民、死亡家属慰问等支出;八是一些奖励性如大学生奖励支出等;九是差旅费;十是特殊情况或其他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款项。现金支付凭据必须经支付对象的签字(或盖章、画押)确认。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并逐步试行网银支付。
第七条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对各村社的债权债务详实登记入账,村社建立备查簿,做到权责清晰真实、台账记录齐全。因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等需向社员筹集资金和劳务的,按照《关于做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0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村社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负债搞建设。
第三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八条 规范资金审批管理。村社资金审批时须提供相关财务支出票据。对单笔数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村级日常经费的资金审批,由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进行办理;对数额较大[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同意的会议决议;对数额大的[10000元(含)以上]的经费支出资金审批,须提供村民(社员、股东)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此基础上,村社资金支取审批表须经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镇分管农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资金审批表一并入账。
第九条 规范支出票据入账管理。财务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应取得原始合法凭证。入账前经手人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先经村监会审核同意,再报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后方可入账。对票据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入账手续不全或不合理开支,村财会人员应拒绝付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的收支凭证给予退回,并督促村社限期整改落实;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入账。
第四章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
第十条 规范村主要干部报酬补贴。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报酬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全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报酬的通知》(县委〔2014〕6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规范村其他干部及村民误工报酬。村报账员报酬标准参照村主要干部待遇,上级专项补助的事务员的补助资金谁兼职谁享受。村其他干部的报酬按《淳安县村级组织运行规则(试行)》(县委办〔2014〕130号)相关规定,享受固定工资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享有实务实际工资,工资汇总结算实行一季一结;村级各类事务误工标准年初由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按通过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实行招待费总额控制,公益性招待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乡镇卫生院或县级相关医院到村给村民体检等活动;二是组织村民到所属乡镇或其他地方献血;三是免费的法律宣传、文化下乡等活动;四是企业、个人到村结对帮扶活动;五是其他突发性事件(如抗洪抢险、森林救火等)确需安排的应急用餐。涉及村级工程项目设计、勘察、规划、法律宣传、文化下乡、村集体房屋测绘、供电维修安装、村集体自来水专业抢修等村级事务,如果是无偿服务的村集体可安排工作餐,有偿服务的村集体不得安排工作餐。商务性招待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带资金或项目来村洽谈投资的人员招待用餐。控制标准:行政村人口规模1000人口以下、1000(含)-2000人、2000(含)人口以上,分别控制在3万元、4万元和5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可适当上浮,并按作风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招待支出执行工作用餐限额标准,一般工作餐每人每餐30元以内,商务接待每人每餐60元以内,不得出现烟酒,特殊情况参照《淳安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县委办〔2014〕106号)文件执行。招待费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不准累计结账。招待费支出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要将各项明细单据附在发票后一并入账。对超标准和超限额的招待费,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销入账。
第十三条 规范交通差旅费支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的差旅费采用定额补贴和按实凭据报销的方式。在本镇范围内的差旅费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每年2000元。镇外县内公共交通据实凭据报销,自驾车或租车100元一次,凭出差审批单和发票报销,每年最高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差旅费每笔入账前,应经村两委一社及村监会联席会议审定,确保每笔费用的真实性。县内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县外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40元(杭州城区400元)。本县范围以外的差旅费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凭据报销,出差补贴(含公杂费)每人每天130元,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村其他干部差旅费实报实销,自驾车或租车情况参照两委一社主要干部,每年不超过2000元。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不得包车。
第十四条 规范控制通讯费支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的住宅电话、手机等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 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人每月80元,1000人口(含)以上的村每人每月100元,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通讯费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村两委其它干部的通讯费由各村视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主要干部的50%。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
第十五条 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不得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上门推销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等。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注重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集体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社摊派费用,村社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个人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限额报刊订阅支出。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和《淳安县农村党建经费使用管理意见》的规定,1000人口以下的村每年1500元,1000(含)人口以上的村每年2000元,同时可增加征订党报党刊1500元。村社公费订阅报刊,主要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与管理等刊物,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严禁超规定订阅报刊,严禁公费订购高价读物。村社报刊订阅实行镇统一管理和事前审批制,一年一报,凡超过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
第五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统一收据管理。村社应使用《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由村社财会人员凭准购证到镇农经站购领。统一收据每村每次购领不超过两本,用完后以旧换新,并设专簿记录。非财会人员不得经手统一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统一收据不得跨行业、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印章管理严格按《淳安县村级组织运行规则(试行)(县委办〔2014〕13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工程款审批管理。工程款审批须使用镇统一规范的工程项目资金审批表,经村两委一社主要负责人联合审签,镇分管项目领导、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镇分管农经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资金审批表一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规范工程款结算管理。工程款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结算。村社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安装类正规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按《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淳政发〔2012〕32号)文件执行。工程变更按《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淳政办发〔2012〕170号)文件执行。预付工程款时,需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提供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概要表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凭验收单支付不高于80%的工程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按5%预留质保金。严格按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审计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
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经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镇内审机构审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签字后,委托资质良好的中介机构审计;50万元(含)以上的,报送县审计部门归口审计(政府指定审计的项目除外)。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村社应建立资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做好权证办理,确保村集体资产发挥最大效益。对资源性资产主要以摸清数量和使用状态等为重点,按不同类别建立明细登记簿。对村集体资产盘亏不实、报废需进行资产账面核销的,要逐一查明原因,经村社员(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拟定处理方案,形成决议并报镇审核后,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调账和销账。
第二十五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前,按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处置和交易方案应提交社员(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等须进入县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也可委托市级以上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具体按照《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15〕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方可签订。合同应明确承包租赁标的、坐落、数量、金额、缴款方式、起止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统一编号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三资档案管理范围。村社三资管理档案包括各类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及其他会计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规范三资档案管理要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一社一柜”要求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各类会计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村级有关三资情况,三资档案的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加强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配齐配强镇农经管理人员。根据县委办[2015]23号文件要求,配齐配强农经管理人员,加强镇农经管理站和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镇落实1名农经业务主管人员,按中层干部资格条件配备,享受中层待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按照每7个村1名的标准配备并实行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镇财政预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万元,县农办同镇对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进行绩效考核。探索实施村级财务“钱账双代管”模式。
第三十条 加强村社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村财会人员逐步推行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村社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的财会工作。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对确需调换的,应由村社提出申请,镇农经站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从事村报账员工作满5周年(含)以上退休退职的,视任职年数和综合表现,给予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资金镇村各承担50%。被镇政府辞退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第十章 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 推行村级财务季度联审和年度评议制度。为确保村级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实行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的管理。联审评议工作在镇指导下开展,联审评议小组由社监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组成,成员经民主推荐和自荐方式产生。经联审评议小组成员审核无异议的票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签,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第三十二条 规范村级财务逐笔明细公开。村社财务收支、村干部报酬、招待费、物资采购、工程项目管理等内容严格按照“五统一”要求,采取上华数电视、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开的方式,实行按季逐笔明细公开,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拓展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的功能,完善监管网络平台,实现镇、村联网。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网络数据库建设,将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资源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的方式录入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的规定,健全内审机构,配齐内审人员,实行内审机构审计和委托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加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章 加强保障
第三十五条 强化三资管理督查和考核。镇政府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经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镇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落实责任追究。对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原《淳安县文昌镇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文委〔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