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2-02 16:40:38 来源: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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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2022年10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公开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各项政府备案文件;2.公开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备案文件与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不相符、不完整,各验收单位的会议记录和检查情况没有提供。并且申请人认为其入住的房屋确定存在变更设计图纸和正常通过验收,被申请人却拒绝提供。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对申请人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本机关于20229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926日书面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以下项信息公开申请1.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公开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各项政府备案文件;2.要求本机关公开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材料

针对第一项申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在本机关备案的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备案文件《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书面送达申请人。针对第二项申请中的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请求,经过本机关合理检索,未发现有相关设计图纸,已如实告知并将与之相关的《竣工图(结施、建施)》书面提供给申请人。针对第二项申请中的“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请求,经本机关全面合理检索后,未发现有相关材料,已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本机关于20229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材料,检索相关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29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内容完整。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依法履职。

三、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一)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事实与理由,本机关经过全面检索,将备案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竣工图(结施、建施)书面送达申请人。其中各验收单位会议记录和检查情况等文件不属于本机关依法应收取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收件材料,故未能提供;(二)针对某房产*幢房屋变更设计图纸的请求,经本单位全面检索,备案的某房产项目共有设计变更联系单175份,并无申请人所请求公开材料;2017年办理施工许可时收取的设计图纸,系作为监督站实行项目监督的监督依据所用,且所用之设计图纸经频繁使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已损耗遗失。另,经图审的设计图纸不属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本机关未予以收取存档。(三)关于公开申请人小区23户屋顶开设楼梯间和自建排烟窗口的相应审批文件,本机关经过充分检索,未发现相应文件。综上所述,本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请求公开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各项政府备案文件;2.公开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针对第一项请求,经检索,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给申请人;针对第二项请求,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发现某房产*幢房屋存在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与之相关的竣工图(结施、建施)》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依法收取备案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竣工图(结施、建施)》书面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请求,经被申请人全面合理检索,未发现有相关材料,已如实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要求的“各验收单位的会议记录和检查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行政程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9月27日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程金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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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2022年10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公开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各项政府备案文件;2.公开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备案文件与申请人请求的事项不相符、不完整,各验收单位的会议记录和检查情况没有提供。并且申请人认为其入住的房屋确定存在变更设计图纸和正常通过验收,被申请人却拒绝提供。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请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对申请人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本机关于20229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926日书面答复申请人提出的以下项信息公开申请1.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公开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各项政府备案文件;2.要求本机关公开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材料

针对第一项申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在本机关备案的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备案文件《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书面送达申请人。针对第二项申请中的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请求,经过本机关合理检索,未发现有相关设计图纸,已如实告知并将与之相关的《竣工图(结施、建施)》书面提供给申请人。针对第二项申请中的“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请求,经本机关全面合理检索后,未发现有相关材料,已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本机关于20229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材料,检索相关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2927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内容完整。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依法履职。

三、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一)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事实与理由,本机关经过全面检索,将备案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竣工图(结施、建施)书面送达申请人。其中各验收单位会议记录和检查情况等文件不属于本机关依法应收取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收件材料,故未能提供;(二)针对某房产*幢房屋变更设计图纸的请求,经本单位全面检索,备案的某房产项目共有设计变更联系单175份,并无申请人所请求公开材料;2017年办理施工许可时收取的设计图纸,系作为监督站实行项目监督的监督依据所用,且所用之设计图纸经频繁使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已损耗遗失。另,经图审的设计图纸不属于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本机关未予以收取存档。(三)关于公开申请人小区23户屋顶开设楼梯间和自建排烟窗口的相应审批文件,本机关经过充分检索,未发现相应文件。综上所述,本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恰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请求公开某房产*幢房屋验收各项政府备案文件;2.公开某房产*幢房屋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针对第一项请求,经检索,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给申请人;针对第二项请求,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发现某房产*幢房屋存在经审批的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与之相关的竣工图(结施、建施)》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将依法收取备案的《淳安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竣工图(结施、建施)》书面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建筑设计图纸和改变设计后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的请求,经被申请人全面合理检索,未发现有相关材料,已如实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要求的“各验收单位的会议记录和检查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行政程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9月27日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程金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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