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于11月14日进行补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9日接警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9日下午三点多,申请人在瑶山乡XXX被第三人掐脖子、用拳头打头,用膝盖猛撞腰间盘、腰部、腰部正中间的脊椎骨及掐脖子拽头发等,殴打的多个动作都在促使申请人立即致死。危急时,申请人用手在身边摸到一块石头,用石头朝第三人头上划了一下。申请人女儿当即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报警求助,并在妻舅的陪同下到被申请人处当场报案,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职,申请人不服,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受理申请人报警求助。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来源与事实。2022年10月29日15时09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女儿电话报警:2022年10月29日下午15时许,其父亲唐某某在瑶山乡XXX被人打了,其本人现在杭州,具体情况不清楚,让民警直接联系其父亲。申请人女儿提供了申请人本人电话号码,让民警直接与其父亲联系。接报警后,被申请人处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处置。在出警途中民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称其伤势较重,现已叫车出来到医院治疗。民警在路上碰到申请人,对其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让其先去医院治疗。民警到达现场时,第三人在现场,其头部、手上、脖子处均有外伤,经询问第三人事情经过,其陈述10月29日下午14时至15时许期间,在瑶山乡XXX,因琐事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打架,自己动过手打申请人,申请人也还手,其被申请人用石头砸了头部一下。民警将第三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处开展调查。后申请人由其亲属陪同从临岐镇卫生院看完伤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处理,其陈述10月29日14时至15时期间,在瑶山乡XXX,其与第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第三人动手打他,将其掐住脖子按在地上,自己也用石头砸第三人,但有没有砸到自己不清楚。之后申请人的两个女儿也赶到派出所陪同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认为该警情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当日经被申请人处领导审批受案调查。此外考虑到电话报警人是申请人女儿,但其并不是案件当事人,其电话报警的行为属于帮助申请人报案,而之后申请人与其女儿又共同来被申请人处报案,申请人是案件当事人也是报警人,其与女儿也是一家人,可以做到信息及时互通,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作为报案人办理了受案手续,并出具了受案回执,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上,民警也写明了对该报警受案调查,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该案受理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现场勘验、传唤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证人、伤情鉴定等调查工作,现案件处于伤情鉴定阶段(于2022年11月21日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目前伤情鉴定意见还未做出,整个案件需要待伤情鉴定意见做出后再依法处理。
二、答复事项,被申请人在该警情处置过程及案件受理程序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关于警情前期处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对于该条法律规定,其情形限定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其时间要求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危害正在发生。而被申请人接到该起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时,打架行为已结束,申请人已去医院就医,只有第三人在现场,此时已不存在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侵犯等危难或需要救助情形。(二)对于案件受理,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2022年10月29日下午,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报警事宜已及时出警处置,经初步调查后,确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认为该警情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于当日受案调查处理,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出具了受案回执,由申请人在受案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在该警情的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上,民警也写明了对该警情受案处理,并告知了报案人申请人,申请人也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29日就对该案件受案调查,从未以“互殴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第三人经本机关通知未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0月29日14时至15时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在瑶山乡X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15时07分,申请人女儿通过手机拨打电话报警,称其父亲唐某某被人打,因其本人在杭州,不清楚具体情况,申请人女儿提供申请人本人电话号码。被申请人处民警张某、张某某于15时09分出警。出警途中,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在路上碰到准备去医院治疗的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后让其先去医院治疗。15时26分,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对仍在现场的第三人进行询问,并传唤其至被申请人处调查。简单治疗后,申请人由亲属陪同至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处理。之后,申请人的两个女儿亦赶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10月29日当日受案调查。19时45分,申请人至淳安县某医院就诊。
另查明,在淳安县公安局《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处理结果一栏写明“目前已受案调查,案件编号为:A3301275XXXXXXXXXXXX5004”,相关人员确认处理情况的当事人一栏中有申请人唐某某与第三人童某某的签字及捺印。《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一栏写明“2022年10月29日下午15时许,接唐某某报警称:其在淳安县瑶山乡XXX,被童某某打了,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受案回执》中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栏有申请人唐某某的签字,日期为“2022.10.29”,签字及日期处均有申请人捺印。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报警求助行为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职权。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2〕1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本案中,申请人女儿于2022年10月29日15时07分通过电话报警,被申请人于15时09分出警。15时26分,民警到达现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做到了及时处理,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现场询问后传唤第三人至被申请人处调查。之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报案。被申请人于10月29日当日受案调查,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且有申请人签字捺印的受案回执。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报案当日及时处警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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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日期: 2023-02-02 17: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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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于11月14日进行补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9日接警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9日下午三点多,申请人在瑶山乡XXX被第三人掐脖子、用拳头打头,用膝盖猛撞腰间盘、腰部、腰部正中间的脊椎骨及掐脖子拽头发等,殴打的多个动作都在促使申请人立即致死。危急时,申请人用手在身边摸到一块石头,用石头朝第三人头上划了一下。申请人女儿当即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报警求助,并在妻舅的陪同下到被申请人处当场报案,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职,申请人不服,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受理申请人报警求助。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来源与事实。2022年10月29日15时09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女儿电话报警:2022年10月29日下午15时许,其父亲唐某某在瑶山乡XXX被人打了,其本人现在杭州,具体情况不清楚,让民警直接联系其父亲。申请人女儿提供了申请人本人电话号码,让民警直接与其父亲联系。接报警后,被申请人处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处置。在出警途中民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称其伤势较重,现已叫车出来到医院治疗。民警在路上碰到申请人,对其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让其先去医院治疗。民警到达现场时,第三人在现场,其头部、手上、脖子处均有外伤,经询问第三人事情经过,其陈述10月29日下午14时至15时许期间,在瑶山乡XXX,因琐事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打架,自己动过手打申请人,申请人也还手,其被申请人用石头砸了头部一下。民警将第三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处开展调查。后申请人由其亲属陪同从临岐镇卫生院看完伤来到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处理,其陈述10月29日14时至15时期间,在瑶山乡XXX,其与第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第三人动手打他,将其掐住脖子按在地上,自己也用石头砸第三人,但有没有砸到自己不清楚。之后申请人的两个女儿也赶到派出所陪同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认为该警情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当日经被申请人处领导审批受案调查。此外考虑到电话报警人是申请人女儿,但其并不是案件当事人,其电话报警的行为属于帮助申请人报案,而之后申请人与其女儿又共同来被申请人处报案,申请人是案件当事人也是报警人,其与女儿也是一家人,可以做到信息及时互通,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作为报案人办理了受案手续,并出具了受案回执,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上,民警也写明了对该报警受案调查,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该案受理后,被申请人依法开展现场勘验、传唤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证人、伤情鉴定等调查工作,现案件处于伤情鉴定阶段(于2022年11月21日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目前伤情鉴定意见还未做出,整个案件需要待伤情鉴定意见做出后再依法处理。
二、答复事项,被申请人在该警情处置过程及案件受理程序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关于警情前期处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对于该条法律规定,其情形限定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其时间要求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危害正在发生。而被申请人接到该起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时,打架行为已结束,申请人已去医院就医,只有第三人在现场,此时已不存在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侵犯等危难或需要救助情形。(二)对于案件受理,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2022年10月29日下午,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报警事宜已及时出警处置,经初步调查后,确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认为该警情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于当日受案调查处理,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出具了受案回执,由申请人在受案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在该警情的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上,民警也写明了对该警情受案处理,并告知了报案人申请人,申请人也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29日就对该案件受案调查,从未以“互殴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第三人经本机关通知未参加本案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0月29日14时至15时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在瑶山乡X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15时07分,申请人女儿通过手机拨打电话报警,称其父亲唐某某被人打,因其本人在杭州,不清楚具体情况,申请人女儿提供申请人本人电话号码。被申请人处民警张某、张某某于15时09分出警。出警途中,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在路上碰到准备去医院治疗的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后让其先去医院治疗。15时26分,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对仍在现场的第三人进行询问,并传唤其至被申请人处调查。简单治疗后,申请人由亲属陪同至被申请人处报案,要求处理。之后,申请人的两个女儿亦赶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10月29日当日受案调查。19时45分,申请人至淳安县某医院就诊。
另查明,在淳安县公安局《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中处理结果一栏写明“目前已受案调查,案件编号为:A3301275XXXXXXXXXXXX5004”,相关人员确认处理情况的当事人一栏中有申请人唐某某与第三人童某某的签字及捺印。《受案登记表》中简要案情一栏写明“2022年10月29日下午15时许,接唐某某报警称:其在淳安县瑶山乡XXX,被童某某打了,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受案回执》中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栏有申请人唐某某的签字,日期为“2022.10.29”,签字及日期处均有申请人捺印。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对本案中申请人的报警求助行为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职权。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2〕13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本案中,申请人女儿于2022年10月29日15时07分通过电话报警,被申请人于15时09分出警。15时26分,民警到达现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做到了及时处理,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现场询问后传唤第三人至被申请人处调查。之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报案。被申请人于10月29日当日受案调查,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且有申请人签字捺印的受案回执。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报案当日及时处警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