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03-01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1-01 第八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设置位置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施工示意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改动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设施改动情况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区K14~16号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审查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记录审查记录,签字予以确认。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及批文证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员 | 制作决定书。 | 制作决定书 |
送达 | 5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 64812345,0571-64819859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64812345;0571-6506916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区K14~1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夏季:8:30-12:00,14:00-17:30;冬季:8:30-12:00,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 64812345,0571-6481985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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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03-01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1-01 第八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设置位置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施工示意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改动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设施改动情况说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区K14~16号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审查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记录审查记录,签字予以确认。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决定人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及批文证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员 | 制作决定书。 | 制作决定书 |
送达 | 5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在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 64812345,0571-64819859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64812345;0571-6506916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区K14~1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夏季:8:30-12:00,14:00-17:30;冬季:8:30-12:00,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 64812345,0571-6481985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