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淳综执公开[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线上提交材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千岛湖镇****小区对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由被申请人立案查处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淳综执公开[2022]X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主要理由为: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淳综执公开[2022]X号《告知书》并未附带告知书中陈述的相应政府信息材料。申请人户持有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淳综执责改字(2021)第0*****7号](以下简称《第0*****7号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淳综执责改字(2022)第0*****X号](以下简称《第0*****X号通知书》),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详细陈列12户被查处经过情况,却不提供任何书面原始材料。第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失真。申请人小区23户叠排屋的上叠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屋顶仅上叠业主专属使用)和涉及户数较多,被申请人已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对楼梯间高度、面积进行统一规范并加强管理,认定物业公司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问题的小区管理规范并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且已正式实行。由此证明,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23户叠排屋的上叠业主在屋顶建造楼梯间的行为是准许和认可的,被申请人并未作违法违规处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详细陈述12户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过程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既承认对12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承认12户没有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又拒绝如实提供12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被申请人对与12户相同情况的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第0*****7号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第0*****X号通知书》。如果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通知书,那其他叠排业主亦应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楼梯间,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果按照被申请人作出的淳综执法处[2022]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第二条办理依据和处理意见第1项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完全可继续把未完工的楼梯间进行完工,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此前作出的决定应该及时全部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违法,告知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互联网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淳安县千岛湖镇****小区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立案查处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因该信息中含有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需征得权利人同意方可公开。基于此,结合《民法典》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答复人向申请人提供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其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结果等。前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于2022年7月21日送达给申请人。
二、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答复人具有履职资格:根据《关于印发淳安县城市管 理局(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淳政办发2017) 72号)和《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由答复人行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故答复人对擅自在****小区屋顶建设楼梯间的违法行为有权立案查处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2.答复人公开形式合法:由于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公开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含有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 零三十四条规定,上述信息属自然人的个人私密信息。基于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 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规定,答复人向申请 人提供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其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结果等。足以使申请人知 悉答复人对12户的行政处罚情况。
3.答复人公开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2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经查询和收集后,于 2022年7月21日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在办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中,主体适 格,内容和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描述为:“请求公开:千岛湖镇****小区对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由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或电子邮件。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淳综执公开[2022]X号《告知书》,答复内容简要如下:2021年,本机关在千岛XX号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并下达查处破屋面搭建构筑物(楼梯间、铝合金棚)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包括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部分。该《告知书》于7月21日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告知书》中关于违法事实部分主要描述为:千岛湖镇******12户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破屋面搭建构筑物(铝合金棚等)情况。2.《告知书》中关于行政处罚依据部分主要描述为:涉案12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涉案12户当事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楼梯间、铝合金棚),并恢复原状。
再查明,申请人系淳安县千岛湖镇*******幢***室业主。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第0*****7号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第0*****X号通知书》。上述两份通知书均认定申请人在********幢*单元***室从事在屋顶擅自砌筑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关于印发淳安县城市管理局(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淳政办发〔2017〕72号)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的职权。故被申请人对本案****小区屋顶建设楼梯间的违法行为具有立案查处并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职权。
实体方面:《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为:请求公开千岛湖镇****小区对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由被申请人全部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和案涉12户当事人系同小区业主关系,被申请人也以申请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搭建构筑物为由,下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故申请人为了解同一类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会对案涉12户当事人个人隐私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根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书面征求案涉12户当事人的意见,直接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予公开,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并将书面办理结果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最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书,行政机关必须审慎对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制作《告知书》过程中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形,所作《告知书》中载明:反映千岛湖镇******12户业主存在“破屋面”搭建构筑物(砖混楼梯间),表述不妥。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该“破屋面”应为“破开或破坏屋面”。鉴于上述瑕疵并未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此本机关予以批评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淳综执公开[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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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信息公开告知
发布日期: 2023-02-07 14: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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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淳综执公开[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线上提交材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千岛湖镇****小区对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由被申请人立案查处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等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淳综执公开[2022]X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主要理由为: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淳综执公开[2022]X号《告知书》并未附带告知书中陈述的相应政府信息材料。申请人户持有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淳综执责改字(2021)第0*****7号](以下简称《第0*****7号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淳综执责改字(2022)第0*****X号](以下简称《第0*****X号通知书》),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详细陈列12户被查处经过情况,却不提供任何书面原始材料。第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失真。申请人小区23户叠排屋的上叠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屋顶仅上叠业主专属使用)和涉及户数较多,被申请人已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对楼梯间高度、面积进行统一规范并加强管理,认定物业公司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问题的小区管理规范并进行征求意见和公示,且已正式实行。由此证明,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23户叠排屋的上叠业主在屋顶建造楼梯间的行为是准许和认可的,被申请人并未作违法违规处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详细陈述12户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过程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材料。被申请人既承认对12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承认12户没有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又拒绝如实提供12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被申请人对与12户相同情况的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第0*****7号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第0*****X号通知书》。如果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通知书,那其他叠排业主亦应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楼梯间,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果按照被申请人作出的淳综执法处[2022]xx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第二条办理依据和处理意见第1项的处理意见,申请人完全可继续把未完工的楼梯间进行完工,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此前作出的决定应该及时全部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违法,告知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互联网向答复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淳安县千岛湖镇****小区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立案查处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因该信息中含有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需征得权利人同意方可公开。基于此,结合《民法典》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答复人向申请人提供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其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结果等。前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于2022年7月21日送达给申请人。
二、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答复人具有履职资格:根据《关于印发淳安县城市管 理局(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淳政办发2017) 72号)和《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由答复人行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故答复人对擅自在****小区屋顶建设楼梯间的违法行为有权立案查处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2.答复人公开形式合法:由于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公开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含有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 零三十四条规定,上述信息属自然人的个人私密信息。基于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 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规定,答复人向申请 人提供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其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结果等。足以使申请人知 悉答复人对12户的行政处罚情况。
3.答复人公开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2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经查询和收集后,于 2022年7月21日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 程序合法。
综上,答复人在办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中,主体适 格,内容和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描述为:“请求公开:千岛湖镇****小区对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由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或电子邮件。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淳综执公开[2022]X号《告知书》,答复内容简要如下:2021年,本机关在千岛XX号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并下达查处破屋面搭建构筑物(楼梯间、铝合金棚)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包括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部分。该《告知书》于7月21日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告知书》中关于违法事实部分主要描述为:千岛湖镇******12户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破屋面搭建构筑物(铝合金棚等)情况。2.《告知书》中关于行政处罚依据部分主要描述为:涉案12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涉案12户当事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构筑物(楼梯间、铝合金棚),并恢复原状。
再查明,申请人系淳安县千岛湖镇*******幢***室业主。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第0*****7号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第0*****X号通知书》。上述两份通知书均认定申请人在********幢*单元***室从事在屋顶擅自砌筑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关于印发淳安县城市管理局(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淳政办发〔2017〕72号)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的职权。故被申请人对本案****小区屋顶建设楼梯间的违法行为具有立案查处并作出政府信息答复的职权。
实体方面:《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为:请求公开千岛湖镇****小区对屋顶楼梯间超过物业规范高度的12户由被申请人全部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和案涉12户当事人系同小区业主关系,被申请人也以申请人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搭建构筑物为由,下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故申请人为了解同一类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会对案涉12户当事人个人隐私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予公开12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根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书面征求案涉12户当事人的意见,直接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予公开,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并将书面办理结果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最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书,行政机关必须审慎对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制作《告知书》过程中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形,所作《告知书》中载明:反映千岛湖镇******12户业主存在“破屋面”搭建构筑物(砖混楼梯间),表述不妥。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该“破屋面”应为“破开或破坏屋面”。鉴于上述瑕疵并未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此本机关予以批评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淳综执公开[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