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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07-19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程实施或设备维修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程施工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后续供水保障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停水通告发布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14-16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查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记录审查记录,签字予以确认。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及批文证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员 | 制作决定书。 | 制作决定书 |
送达 | 5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许可或不予不许可行政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64812345,0571-64813239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64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14-16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64812345,0571-6481323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可以委托办理吗
解答:签订委托书后可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3
有效性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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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07-19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无特定法律依据
七、受理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决定机构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程实施或设备维修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工程施工图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后续供水保障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停水通告发布方案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法人代表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14-16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审查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记录审查记录,签字予以确认。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及批文证照;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员 | 制作决定书。 | 制作决定书 |
送达 | 5个工作日 | 送达人 |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许可或不予不许可行政决定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办事事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64812345,0571-64813239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648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k14-16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1-64812345,0571-6481323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可以委托办理吗
解答:签订委托书后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