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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环(淳)罚[2022]第13号
江群航:
男,1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编制的杭州胤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聚氯乙烯塑料颗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目标遗漏500米范围内的南面永通新城名苑小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5分。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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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环(淳)罚[2022]第13号
江群航:
男,1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编制的杭州胤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聚氯乙烯塑料颗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目标遗漏500米范围内的南面永通新城名苑小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5分。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