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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环(淳)罚[2022]第10号
杭州平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法定代表人:王园芳,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编制的淳安旭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件LED灯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注塑废气污染因子遗漏《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的酚类、氯苯类,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要求的“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执行GB 31572,还应选取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对应的污染物种类作为特征控制指标”。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2.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5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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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环(淳)罚[2022]第10号
杭州平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G,法定代表人:王园芳,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编制的淳安旭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件LED灯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注塑废气污染因子遗漏《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的酚类、氯苯类,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要求的“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塑料制品排污单位执行GB 31572,还应选取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对应的污染物种类作为特征控制指标”。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2.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5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