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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2512026/2023-26135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3-05-17
  • 有 效 性: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淳安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8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4 21日国务院第 13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9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

、起草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淳安经验。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4章,分为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建立符合淳安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加快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

(二)主要内容。

1.在入市范围方面。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用途的,且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2.在入市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入市。

3.在入市方式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以出让方式入市,出让交易形式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执行。

4.在入市程序方面。按照“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入市决议、委托地价评估、乡镇部门联审、政府研究批准、地块挂牌出让、地块竞得成交、出让合同签订、相关税费缴纳、办理土地登记”等相关程序组织入市工作,在召集入市讨论会议上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确保“两个三分之二”不折不扣到位。在委托地价评估上,要统筹兼顾“同地同权”和“稳步推进”。

5.在收益管理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入市主体所有,但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出让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30%向县财政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方式履行相应义务。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60%用于县级、40%用于乡镇进行统筹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可作为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在后续监管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属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入市地块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对入市地块使用权转让、提前收回以及抵押权设立等进行了明确。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处置和受偿权。

(三)实施步骤。

试点时间为2年(2023-2024年),总体分为调查摸底、方案制定、有序推进、评估总结四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县审管办、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综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委政法委、浙江银保监局淳安监管组、人民银行淳安支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集成,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监管工作。

3.强化指导督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体制机制。

 

 

 

解读机关: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伟东(党委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总督察)

联系电话:0571-64813052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3-2613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7

登记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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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文字解读】《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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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淳安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8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4 21日国务院第 13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9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

、起草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主要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并考虑县域实际,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维权维稳”工作原则,既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的政策底线,也要充分衔接乡镇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并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中央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淳安经验。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4章,分为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推动建立符合淳安实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加快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多规融合、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

(二)主要内容。

1.在入市范围方面。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用途的,且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可以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2.在入市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入市。

3.在入市方式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以出让方式入市,出让交易形式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执行。

4.在入市程序方面。按照“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入市决议、委托地价评估、乡镇部门联审、政府研究批准、地块挂牌出让、地块竞得成交、出让合同签订、相关税费缴纳、办理土地登记”等相关程序组织入市工作,在召集入市讨论会议上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确保“两个三分之二”不折不扣到位。在委托地价评估上,要统筹兼顾“同地同权”和“稳步推进”。

5.在收益管理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入市主体所有,但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出让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30%向县财政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方式履行相应义务。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60%用于县级、40%用于乡镇进行统筹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可作为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在后续监管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属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入市地块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对入市地块使用权转让、提前收回以及抵押权设立等进行了明确。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处置和受偿权。

(三)实施步骤。

试点时间为2年(2023-2024年),总体分为调查摸底、方案制定、有序推进、评估总结四个阶段。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县审管办、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综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委政法委、浙江银保监局淳安监管组、人民银行淳安支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集成,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监管工作。

3.强化指导督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指导力度,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体制机制。

 

 

 

解读机关: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伟东(党委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总督察)

联系电话:0571-6481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