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现役军人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促进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役军人是指:淳安籍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以及驻淳部队的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1-4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
第三条 淳安县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
第五条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及有效证件,现役军人子女凭县人武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及有效证件由县教育局安排就近就便就读。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本县范围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条 革命烈士子女入县属公立学校就读的,免交学杂费,情况特殊的,可减免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入读县属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等优待。
第八条 淳安县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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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现役军人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促进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役军人是指:淳安籍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以及驻淳部队的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1-4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
第三条 淳安县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
第五条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及有效证件,现役军人子女凭县人武部或部队师级以上单位证明及有效证件由县教育局安排就近就便就读。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本县范围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条 革命烈士子女入县属公立学校就读的,免交学杂费,情况特殊的,可减免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入读县属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等优待。
第八条 淳安县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