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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黄冈市量贩好又多连锁超市汾口店(经营者:周美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923*************49(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美双
住所(住址等): 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XX村XX号
2022年10月27日14时10分,淳安县文化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唐华彤、鲍汇泉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正在经营的黄冈市量贩好又多连锁超市汾口店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现场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美双陪同。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放置了《一千零一夜》、《阿凡提的故事》等52册出版物,并标价在售,而当事人周美双只能出示《营业执照》,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新闻出版局证实该场所确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周美双还表示出版物为今年8月上架,也没有进货凭证。最后调取销售系统数据,发现上述出版物自8月上架以来,销售额为106.2元,赢利11元。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周美双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时,对其销售的《一千零一夜》、《阿凡提的故事》等52册出版物进行扣押。2022年10月28日上午,当事人周美双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这一违法行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至此,周美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这一违法行为事实确认清楚。
相关证据主要有:1.货架上售卖出版物现场照片2张;2.检查音视频记录1份;3.现场勘查笔录1份;4.扣押笔录1份;5个体工商户周美双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6.扣押通知书和扣押清单各1份; 7.销售凭证1张;8.县新闻出版局《复函》1份;9.个体经营户周美双《营业执照》1份;10.周美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调查,当事人周美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送达《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文综罚告字〔2022〕第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案件证据、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考《杭州市规范自由裁量处罚权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一千零一夜》、《阿凡提的故事》等出版物52册;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人民币11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11 月 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7
有效性
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17
浏览次数:
当事人: 黄冈市量贩好又多连锁超市汾口店(经营者:周美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923*************49(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美双
住所(住址等): 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XX村XX号
2022年10月27日14时10分,淳安县文化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唐华彤、鲍汇泉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正在经营的黄冈市量贩好又多连锁超市汾口店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现场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美双陪同。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放置了《一千零一夜》、《阿凡提的故事》等52册出版物,并标价在售,而当事人周美双只能出示《营业执照》,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通过新闻出版局证实该场所确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周美双还表示出版物为今年8月上架,也没有进货凭证。最后调取销售系统数据,发现上述出版物自8月上架以来,销售额为106.2元,赢利11元。通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周美双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时,对其销售的《一千零一夜》、《阿凡提的故事》等52册出版物进行扣押。2022年10月28日上午,当事人周美双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这一违法行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至此,周美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这一违法行为事实确认清楚。
相关证据主要有:1.货架上售卖出版物现场照片2张;2.检查音视频记录1份;3.现场勘查笔录1份;4.扣押笔录1份;5个体工商户周美双接受调查询问笔录1份;6.扣押通知书和扣押清单各1份; 7.销售凭证1张;8.县新闻出版局《复函》1份;9.个体经营户周美双《营业执照》1份;10.周美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调查,当事人周美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送达《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文综罚告字〔2022〕第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案件证据、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考《杭州市规范自由裁量处罚权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一千零一夜》、《阿凡提的故事》等出版物52册;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人民币11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11 月 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