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 行政执法公开 > | 行政执法决定 > |
分享到: |
淳文综罚字〔2022〕第6号
当事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郑东生 )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
负责人:郑东生
住所:淳安县临岐镇XX路XX号
根据日常巡查,2022年11月2日13时15分,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任蔚江、唐逸虎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向现场负责人方某某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全过程记录后,确认无需回避后,对位于淳安县临岐镇XX路XX号郑东生(以下简称“你”)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处于正常营业中,在场所的货架上有《唐诗三百首精选》、《弟子规楷书》、《张爱玲散文楷书》等二十九本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场现场负责人方某某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方某某表示无法提供。因你涉嫌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对上述七本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措施。
经批准,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对你经营的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临岐加盟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4日,方某某受你委托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方某某对你在其经营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方某某陈述该批出版物为多年前遗留下来,因生意不好,直到案发还没有销售出去。2022年1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因出版物未实际销售,故确认无违法所得,这一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2日被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郑东生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现场依法检查及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2.《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现场负责人方某某受经营者郑东生委托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确认;3.现场照片5张,对违法经营现场情况以及现场查获出版物的事实确认;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种类与数量的事实的确认;5.《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事实确认;6.《县新闻出版局回复函》1份,证明郑东生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实确认;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临岐加盟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东生的事实确认;8.郑东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东生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确认;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郑东生授权委托方某某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案的事实确认;9.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方某某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已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确认,因你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的出版物进货时间久远,销售清单已丢失,直到案发还未销售出去,执法人员在本案调查中未能实际核实确认其涉案出版物销售利润和违法所得,故应视作为无违法所得。
你的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发行市场的经营秩序,不利于出版物发行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你涉案出版物数量少,且案发后积极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主动配合调查,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二款“从轻处罚的具体裁量规则如下:(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的从轻处罚条件。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送达《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文综罚告字〔2022〕第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案件证据、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唐诗三百首精选》、《弟子规楷书》、《张爱玲散文楷书》等二十九本出版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7
有效性
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17
浏览次数:
淳文综罚字〔2022〕第6号
当事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郑东生 )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
负责人:郑东生
住所:淳安县临岐镇XX路XX号
根据日常巡查,2022年11月2日13时15分,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任蔚江、唐逸虎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向现场负责人方某某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全过程记录后,确认无需回避后,对位于淳安县临岐镇XX路XX号郑东生(以下简称“你”)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处于正常营业中,在场所的货架上有《唐诗三百首精选》、《弟子规楷书》、《张爱玲散文楷书》等二十九本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场现场负责人方某某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方某某表示无法提供。因你涉嫌存在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对上述七本出版物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措施。
经批准,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对你经营的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临岐加盟店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4日,方某某受你委托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方某某对你在其经营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方某某陈述该批出版物为多年前遗留下来,因生意不好,直到案发还没有销售出去。2022年1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因出版物未实际销售,故确认无违法所得,这一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2日被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郑东生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现场依法检查及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2.《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现场负责人方某某受经营者郑东生委托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确认;3.现场照片5张,对违法经营现场情况以及现场查获出版物的事实确认;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种类与数量的事实的确认;5.《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事实确认;6.《县新闻出版局回复函》1份,证明郑东生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实确认;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临岐加盟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东生的事实确认;8.郑东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东生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确认;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郑东生授权委托方某某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案的事实确认;9.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方某某本人身份信息的事实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认为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已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确认,因你经营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淳安县临岐加盟店的出版物进货时间久远,销售清单已丢失,直到案发还未销售出去,执法人员在本案调查中未能实际核实确认其涉案出版物销售利润和违法所得,故应视作为无违法所得。
你的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发行市场的经营秩序,不利于出版物发行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你涉案出版物数量少,且案发后积极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主动配合调查,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二款“从轻处罚的具体裁量规则如下:(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的从轻处罚条件。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4日向你送达《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文综罚告字〔2022〕第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案件证据、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唐诗三百首精选》、《弟子规楷书》、《张爱玲散文楷书》等二十九本出版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