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7-17 11:29:5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政务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了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具体如下: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行政执法公开;

   (2)组织机构;

   (3)法规文件;

   (4)规划计划;

   (5)财政信息;

   (6)人事信息;

   (7)重点领域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淳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通过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查阅。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www.qdh.gov.cn/col/col1229229546/index.html;指定地点为: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为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571-64812655。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组织机构代码+年份+唯一顺序标识)名称、公开时间、公开机构等构成形式呈现。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向淳安县人民政府、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联系人:江海;联系电话:0571-64812655,传真号码:0571-64823740,通信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大道136号,邮政编码:311700,网上申请地址:http://www.qdh.gov.cn/col/col1413900/index.html 

  (四)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中国杭州千岛湖”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淳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一).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和救济方式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22522,通信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邮政编码:311700。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淳安县人民政府,联系电话:64812600,通信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邮政编码3117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

  


政府信息公开

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7-17 11:29:51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政务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了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具体如下: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行政执法公开;

   (2)组织机构;

   (3)法规文件;

   (4)规划计划;

   (5)财政信息;

   (6)人事信息;

   (7)重点领域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淳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通过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查阅。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www.qdh.gov.cn/col/col1229229546/index.html;指定地点为: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时间:夏令时为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为上午8:30-11:45;下午13:30-17:00;联系电话:0571-64812655。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组织机构代码+年份+唯一顺序标识)名称、公开时间、公开机构等构成形式呈现。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向淳安县人民政府、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联系人:江海;联系电话:0571-64812655,传真号码:0571-64823740,通信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大道136号,邮政编码:311700,网上申请地址:http://www.qdh.gov.cn/col/col1413900/index.html 

  (四)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中国杭州千岛湖”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淳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一).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和救济方式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64822522,通信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邮政编码:311700。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淳安县人民政府,联系电话:64812600,通信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18号,邮政编码311700。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淳安县人民法院。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