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65275号、淳安国用(2008)第01326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65367号、淳安国用(2008)第01327号
(监督电话:0571-64819855,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一楼B区,邮编:311700)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