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延续)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对下列拟注销的货运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
请相关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原发证机构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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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过期未延续)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对下列拟注销的货运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公告。
请相关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到原发证机构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