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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19 来源: 智慧旅游科 点击率:
  • 索引号:MB0N89552/2024-21152
  • 文 号:
  • 发布机构: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许可)结果
  • 公开日期:2024-01-19

兹有淳安县蓝色沸点网吧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的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旅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原单位名称

淳安县蓝色沸点网吧

拟变更单位名称

不变

原法定代表人

王红连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

不变

原主要负责人

钱建福

拟变更主要负责人

不变

原投资人

王红连

拟变更投资人

不变

经营场所

原经营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名雅苑4幢二层

拟变更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69-1号201室

原上网计算机台数137台

拟变更计算机台数86台

原经营面积490平方米

拟变更经营面积390.5平方米

二、公示形式和范围

1、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

2、申办人拟定变更的经营场所周边

三、相关法规、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上述审核事项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实之处的,请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若对本行政许可有异议,有权要求本机关组织听证,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示时间:2024119日起2月1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窗口

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旅体窗口;受理电话:0571-64819957 

               

  公示机关: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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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9

有效性

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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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淳安县蓝色沸点网吧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的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旅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原单位名称

淳安县蓝色沸点网吧

拟变更单位名称

不变

原法定代表人

王红连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

不变

原主要负责人

钱建福

拟变更主要负责人

不变

原投资人

王红连

拟变更投资人

不变

经营场所

原经营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名雅苑4幢二层

拟变更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69-1号201室

原上网计算机台数137台

拟变更计算机台数86台

原经营面积490平方米

拟变更经营面积390.5平方米

二、公示形式和范围

1、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

2、申办人拟定变更的经营场所周边

三、相关法规、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上述审核事项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实之处的,请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若对本行政许可有异议,有权要求本机关组织听证,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示时间:2024119日起2月1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批窗口

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旅体窗口;受理电话:0571-64819957 

               

  公示机关:淳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