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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期满后无异议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1、权利人:章维海、章田玲 不动产坐落: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南路8-31号 不动产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32197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32198号、淳安国用(2014)第000098号。
2、权利人:章维海、章田玲 不动产坐落: 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南路8-32号不动产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32195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32196号、淳安国用(2014)第000097号。
(监督电话:0571-64819855,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一楼B区,邮编:311700)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