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你单位,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之规定,将《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具体见《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
附件: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pdf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
分享到: |
浙江中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你单位,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之规定,将《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具体见《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
附件: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淳人社催告字〔2024〕第000007号.pdf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