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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6-28 来源: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率:
  • 索引号:596602650/2024-30562
  • 文 号:淳住建发〔2024〕25号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乡镇部门文件
  • 公开日期:2024-10-21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科学规范单位统计管理工作,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我局实际,对县住建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进行完善,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工作,是指通过各种形式,提供、采集、整理、核查、存储、报送、发布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部门统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条线负责的管理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统计监督工作。各科室、单位负责具体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填报工作。

第四条  各条线负责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统计资料必须得到妥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意外丢失和毁损。统计资料的使用必须规范,对涉密资料按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泄密。

第五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所承担的统计工作负下列责任: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业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所经办的统计工作负下列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核查、存储、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提请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本条所指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提请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工作,不包括住建局内部的管理工作、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的管理工作以及县级或上级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对县住建局相应工作进行的对接、管理工作等。

第十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全力协助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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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6602650/2024-30562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8

有效性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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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科学规范单位统计管理工作,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我局实际,对县住建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进行完善,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工作,是指通过各种形式,提供、采集、整理、核查、存储、报送、发布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部门统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条线负责的管理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统计监督工作。各科室、单位负责具体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填报工作。

第四条  各条线负责统计资料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统计资料必须得到妥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意外丢失和毁损。统计资料的使用必须规范,对涉密资料按相关规定使用,不得泄密。

第五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六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有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所承担的统计工作负下列责任: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业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所经办的统计工作负下列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如实采集、处理、核查、存储、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提请审批或者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本条所指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提请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工作,不包括住建局内部的管理工作、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的管理工作以及县级或上级政府部门依据职能对县住建局相应工作进行的对接、管理工作等。

第十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如需继续执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全力协助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