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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县经营性自建房重点信息公示及安全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4 15:34 来源: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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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国务院调查组《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精神,根据9月30日上午市住保房管局会议要求,现就落实我县经营性自建房重点信息公示及安全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房屋底数

各乡镇要充分结合年初下发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用作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出租等)比对清单。以“比对清单”为基础,通过实地比对,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形成经营性自建房“一房一档”。

二、开展安全鉴定

各乡镇于11月底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1〕11号)要求,结合房屋类型和安全状况,要求户主自行分类完成鉴定报告出具。对于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危房,必须要求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对于未发现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可以出具注明房屋鉴定等级的简易鉴定报告,其中对于连体自建房的多家经营商铺,可同时开展鉴定、批量出具报告。对日常动态发现有隐患或有新的拆改装修的自建房必须重新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20年农房排查以来已出具鉴定报告且未经重新拆改装修或其他大的安全影响的无需重新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立即停止营业。未经重新拆改装修的经营性自建房一般每5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

三、进行信息公示。

对鉴定结果为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在鉴定结果出具后一周内须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该经营性自建房上墙公示房屋安全信息,重点公示房屋鉴定单位、鉴定时间、鉴定结果及房屋安全公开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房屋安全信息公示,提升房屋产权人或经营人的安全主体意识,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淳安县城乡危旧房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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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县经营性自建房重点信息公示及安全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24 15:34
信息来源:今日千岛湖 信息来源: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各乡镇: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国务院调查组《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精神,根据9月30日上午市住保房管局会议要求,现就落实我县经营性自建房重点信息公示及安全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房屋底数

各乡镇要充分结合年初下发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用作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出租等)比对清单。以“比对清单”为基础,通过实地比对,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形成经营性自建房“一房一档”。

二、开展安全鉴定

各乡镇于11月底前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工作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1〕11号)要求,结合房屋类型和安全状况,要求户主自行分类完成鉴定报告出具。对于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危房,必须要求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对于未发现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可以出具注明房屋鉴定等级的简易鉴定报告,其中对于连体自建房的多家经营商铺,可同时开展鉴定、批量出具报告。对日常动态发现有隐患或有新的拆改装修的自建房必须重新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20年农房排查以来已出具鉴定报告且未经重新拆改装修或其他大的安全影响的无需重新鉴定),经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立即停止营业。未经重新拆改装修的经营性自建房一般每5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

三、进行信息公示。

对鉴定结果为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在鉴定结果出具后一周内须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该经营性自建房上墙公示房屋安全信息,重点公示房屋鉴定单位、鉴定时间、鉴定结果及房屋安全公开监督电话等信息。通过房屋安全信息公示,提升房屋产权人或经营人的安全主体意识,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淳安县城乡危旧房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