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申请流程篇
1.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
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千岛湖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千岛湖镇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千岛湖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四类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准入。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③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④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3711元;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②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③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⑤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3711元;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城镇低收入家庭(原廉租房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②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③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2.“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
3.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答: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4.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答: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须由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单位缴纳,且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需为千岛湖镇。
5.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予认定。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淳安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或持有县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一年(含)以上;
(2)在千岛湖镇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7.符合申请条件,我需要怎么做?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通过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输入“公租房承租情况资格确认”选择“淳安县”进行申报。
住建会同民政、人社、规资、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今日千岛湖》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8.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选房顺序号?如何向社会公布?
答:在公证监督下,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进行户型分类配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选房顺序号产生的过程及结果。
9.如何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选房顺序号产生后,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10.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放弃的,以及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租金租期篇
1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什么配租制度?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对应?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
(一)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户、单身带10周岁(含)以上异性子女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1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除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1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县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淳价[2013]18号、淳发改价格〔2023〕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根据居住人员不同类别实行差别化优惠: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户租金标准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收取;特别困难户可报请县住保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
14.如何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淳安县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残疾人证》(残疾1、2级)的家庭,可向县保障房公司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至上述证明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
1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换房源?
答:承租户存在以下情形允许调换房源:
①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②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③因承租户身体残疾等原因,经法定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楼层或地段的;
④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剩余租期不满半年的,暂不予调整。
16.因现房源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以申请互换房源吗?
答:已选定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本县住房保障家庭,因现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相互调换房源。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调换双方承租房源均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已签订有效期租赁合同。
(2)双方承租的房源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房源调换双方应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进行房源调换,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17.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是的。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房产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8.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19.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续签租赁合同?
答: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违规处理篇
20.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21.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一)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22.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一)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三)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四)将其行为通报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五)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六)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解释权归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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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申请流程篇
1.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
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千岛湖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千岛湖镇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千岛湖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四类群体。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准入。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③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④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3711元;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②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③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⑤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213711元;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 30 万;
3)申请对象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 1 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4)城镇低收入家庭(原廉租房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②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③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2.“5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答:“5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
3.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答: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杭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4.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答: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须由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单位缴纳,且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需为千岛湖镇。
5.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予认定。
6.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淳安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或持有县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一年(含)以上;
(2)在千岛湖镇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7.符合申请条件,我需要怎么做?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通过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输入“公租房承租情况资格确认”选择“淳安县”进行申报。
住建会同民政、人社、规资、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今日千岛湖》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8.公共租赁住房如何确定选房顺序号?如何向社会公布?
答:在公证监督下,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进行户型分类配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选房顺序号产生的过程及结果。
9.如何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如何处理?
答:选房顺序号产生后,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10.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后放弃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放弃的,以及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租金租期篇
11.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什么配租制度?申请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什么原则对应?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
(一)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户、单身带10周岁(含)以上异性子女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1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除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1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县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淳价[2013]18号、淳发改价格〔2023〕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根据居住人员不同类别实行差别化优惠: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户租金标准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收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收取;特别困难户可报请县住保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
14.如何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淳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淳安县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残疾人证》(残疾1、2级)的家庭,可向县保障房公司提出租金减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至上述证明有效期内可按规定享受租金减免。
1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换房源?
答:承租户存在以下情形允许调换房源:
①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增加,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②因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保障家庭人口减少,按照配租原则可以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③因承租户身体残疾等原因,经法定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楼层或地段的;
④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必要调整配租房源户型的。
保障家庭人口虽有增减,但按配租原则,当前承租房源居室数已无改善可能性的,不属于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形。
剩余租期不满半年的,暂不予调整。
16.因现房源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以申请互换房源吗?
答:已选定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本县住房保障家庭,因现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可在租赁期内申请相互调换房源。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调换双方承租房源均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已签订有效期租赁合同。
(2)双方承租的房源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房源调换双方应在自愿平等、自由选择、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下进行房源调换,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17.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答:是的。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房产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8.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
19.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续签租赁合同?
答: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违规处理篇
20.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21.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答:(一)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22.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一)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三)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四)将其行为通报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五)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六)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解释权归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