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淳安县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违法对象: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工业园区的杭州方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工业园区的杭州方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单位厂房一楼门口右侧部位使用的标称为浙江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在红色区域范围内,经复查不合格。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关于公布淳安县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杭州珠燕贸易有限公司一层仓库东北侧消火栓箱内使用的标称为杭州天安消防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0.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后,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整改,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关于公布淳安县消防产品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淳安县森鑫工贸有限公司一层厂房西侧消火栓箱内使用的标称为杭州天安消防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0.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后,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整改,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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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违法对象: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工业园区的杭州方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工业园区的杭州方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单位厂房一楼门口右侧部位使用的标称为浙江浙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FZ/ABC2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在红色区域范围内,经复查不合格。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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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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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淳安县森鑫工贸有限公司一层厂房西侧消火栓箱内使用的标称为杭州天安消防水带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水带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0.1条的规定,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后,大队对其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整改,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