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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近年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连续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快完善以“三房”为主体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完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方式。
(二)目的意义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我县住房保障的民生短板、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二是将本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保障人员的权益,最大程度上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规范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发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阳光工程。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21〕54号)
4.《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杭房住保[2022]2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关于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主体管理要求、房源管理要求、租赁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五方面管理要求,主要有:
(一)明确总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二)明确主体管理要求
1.运营管理单位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运营管理。
2.入住人条件明确。《管理办法》明确入住人条件,一是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项目所在区域无房。二是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县范围内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直管公房等住房保障。
3.细化条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运营单位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承租人或入住人条件及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设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入住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4.监管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运营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在项目招租公告或招租通知中告知。
(三)明确房源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建设及装修出租的房源必须符合相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
(四)规范租赁管理要求
1.公示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符合供应条件前,运营单位可以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房屋套型、数量)、租金价格标准、预计招租时间、承租条件等内容。
2.建设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租住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完善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租住人员信息应按要求填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1.准入管理。《管理办法》明确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2.权属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3.做好监测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同时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机关: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彭 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1-89601412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96602650/2024-28208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4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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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近年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政府工作报告连续提出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加快完善以“三房”为主体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完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方式。
(二)目的意义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我县住房保障的民生短板、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二是将本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特殊情况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政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保障人员的权益,最大程度上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规范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发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阳光工程。
二、相关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21〕54号)
4.《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杭房住保[2022]2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关于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主体管理要求、房源管理要求、租赁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五方面管理要求,主要有:
(一)明确总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淳安县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二)明确主体管理要求
1.运营管理单位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运营管理。
2.入住人条件明确。《管理办法》明确入住人条件,一是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项目所在区域无房。二是承租人或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县范围内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直管公房等住房保障。
3.细化条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运营单位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承租人或入住人条件及前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设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入住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4.监管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运营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在项目招租公告或招租通知中告知。
(三)明确房源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建设及装修出租的房源必须符合相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标准执行。
(四)规范租赁管理要求
1.公示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符合供应条件前,运营单位可以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房屋套型、数量)、租金价格标准、预计招租时间、承租条件等内容。
2.建设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租住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完善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租住人员信息应按要求填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1.准入管理。《管理办法》明确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2.权属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3.做好监测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同时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机关: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彭 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1-896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