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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23信息来源: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1、浙(2023)淳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184

 

 

 

(监督电话:0571-64819855,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一楼B区,邮编:311700)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