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升专家评审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6号)及中共淳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淳安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淳委审办行报〔2023〕3号)审计意见的要求,县财政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采云系统)入库专家。
二、清理内容
(一)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以及部分重要信息未完善申报的;
(二)申报专业与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不相匹配或选择专业超过本身评审能力的;
(三)评审专家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
(四)评审专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近三年内多次抽取拒绝,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当;
(六)经信访、举报、移送案件等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未按规定在政采云政府采购专家系统学习平台完成四门必修课程且测试合格的。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家库清理工作采取评审专家自查和监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评审专家自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于2024年4月29日前登录“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专家自查工作,及时修改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二)监管部门核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评审专家自查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对不及时修改专家工作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完善评审专业及需要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评审专家将挂起停用。对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经查实后予以解聘。
(三)建立常态化清理整顿机制
县财政部门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常态化清理整顿机制,及时清理违规的评审专家,保证专家库的“优进劣出”。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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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升专家评审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6号)及中共淳安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淳安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淳委审办行报〔2023〕3号)审计意见的要求,县财政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开展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采云系统)入库专家。
二、清理内容
(一)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以及部分重要信息未完善申报的;
(二)申报专业与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不相匹配或选择专业超过本身评审能力的;
(三)评审专家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
(四)评审专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五)近三年内多次抽取拒绝,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当;
(六)经信访、举报、移送案件等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七)未按规定在政采云政府采购专家系统学习平台完成四门必修课程且测试合格的。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家库清理工作采取评审专家自查和监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评审专家自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于2024年4月29日前登录“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专家自查工作,及时修改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二)监管部门核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评审专家自查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对不及时修改专家工作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完善评审专业及需要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评审专家将挂起停用。对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经查实后予以解聘。
(三)建立常态化清理整顿机制
县财政部门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常态化清理整顿机制,及时清理违规的评审专家,保证专家库的“优进劣出”。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