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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属各单位:
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进一步规范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20〕5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发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假期天数
(一)生育津贴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九条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二、发放标准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产假天数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津贴(含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下同)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核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
三、津贴申领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六十条规定,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次年年底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四、发放及清算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后,以往来款方式入账,并按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时做好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清算工作。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不再重复领取工资;假期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生育津贴资金中予以补足。
清算后,留存单位的生育津贴结余数,由用人单位在当年年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等方式核减当年人员工资支出。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单位人员经费渠道是由财政保障的,参照上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清算办法执行;其他单位则可视情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规范本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对已发放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发放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多发或重复发放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的,应按发放标准予以扣回,并通过退库等方式核减当年人员工资支出;少发的,应按标准予以补发。
淳安县医疗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1014169/2024-29125
发布机构
淳安县医疗保障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有效性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1
浏览次数:
各乡镇、县属各单位:
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进一步规范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20〕5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发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假期天数
(一)生育津贴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九条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二、发放标准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产假天数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津贴(含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下同)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核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
三、津贴申领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六十条规定,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次年年底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四、发放及清算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到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后,以往来款方式入账,并按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时做好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清算工作。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的,不再重复领取工资;假期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生育津贴资金中予以补足。
清算后,留存单位的生育津贴结余数,由用人单位在当年年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等方式核减当年人员工资支出。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单位人员经费渠道是由财政保障的,参照上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清算办法执行;其他单位则可视情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规范本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工作,对已发放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发放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多发或重复发放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工资的,应按发放标准予以扣回,并通过退库等方式核减当年人员工资支出;少发的,应按标准予以补发。
淳安县医疗保障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