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金峰乡法治政府建设,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淳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本乡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重大公共服务政策和措施;
2.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重大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本辖区经济和发展规划;
2.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本乡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旅游景点、古村落、古道、特色景观等开发利用和保护事项;
2.重要的文化资源包括纪念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等;
3.其他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在本乡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5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或国有资产的处置;
2.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公共设施的建设;
3.其他需经乡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本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