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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2512026/2024-29387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4-06-07
  • 有 效 性:

《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61号)其政策体系依据的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最新的法律规定有多处不一致,且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利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乡镇审批的新机制运行,为确保相关部门、乡镇、村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一是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优化住房审批,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二是结合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调整,为持续简化审批流程和办事程序,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三是更好履行相关部门行业监管和审批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建房资格审核、用地审批和风貌管控等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农村审批建房等规范管理。

三、关键词解释

关于农村村民: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关于宅基地: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四、申请管理

(三)宅基地申请

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不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因政府或集体项目建设需求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重建的

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无房户

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卖、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住房拆除重建的

已申请批准宅基地后,在不具备分户条件情况下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五、新旧政策对比

新旧政策对比表

序号

2014年政策

本轮政策

备注

1

政策主体内容有新增


新增了宅基地和房屋转让、退出、盘活利用相关条款。


2

审批主体不同


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乡镇。

根据最新版《土地管理法》,建房审批权限属于乡镇。


3

资料审查主体不同


乡镇政府对审批资料进行核查和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用地审核、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监管、风貌管控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核查、建房人口数核查、宅基地有序安排、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村民建房等相关工作。


4

审批面积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小户(1-2人)占地不超110平米,中户(3-5人)占地不超140平米,大户(6人以上)占地不超160平米,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其它地区农民建房,小户占地不超90平米,中户占地不超130平米,大户占地不超160平米。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如下:1.使用耕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9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大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5平米。2.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米;大户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米。3.两户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用地面积125平米之内。


5

建筑檐口高度标准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其它地区控制在12米以内。

农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若原址拆建且位于村庄内部,相邻建筑均在4层(含)以上,光线条件不好,由乡镇政府参照四邻建筑高度审批)。


6

申请审批条件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符合建房条件,不能审批建房:1.60周岁以上与亲属分户建房的;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或者离婚后5年内没有再婚单独申请建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7

架空层设定不同


不允许修建架空层。

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

修建架空层上位法是允许的,现实乡镇在审批中已经有农户在修建,新文件对修建架空层按照上位法进行了规范。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政策调研与改革科科长 罗金峰

联系电话:0571-89601566


政策原文:http://www.qdh.gov.cn/art/2024/6/7/art_1229266642_1843728.html

图文解读:http://www.qdh.gov.cn/art/2024/6/7/art_1229277322_1843731.html

视频解读:http://www.qdh.gov.cn/art/2024/6/7/art_1229277322_1846492.html

意见收集采纳:http://www.qdh.gov.cn/art/2023/9/27/art_1229277492_1837430.html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4-2938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登记号

有效性

文件关联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其他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文字解读】《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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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61号)其政策体系依据的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最新的法律规定有多处不一致,且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利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乡镇审批的新机制运行,为确保相关部门、乡镇、村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一是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优化住房审批,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二是结合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调整,为持续简化审批流程和办事程序,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三是更好履行相关部门行业监管和审批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建房资格审核、用地审批和风貌管控等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农村审批建房等规范管理。

三、关键词解释

关于农村村民: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关于宅基地: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四、申请管理

(三)宅基地申请

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不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因政府或集体项目建设需求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重建的

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无房户

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卖、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住房拆除重建的

已申请批准宅基地后,在不具备分户条件情况下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五、新旧政策对比

新旧政策对比表

序号

2014年政策

本轮政策

备注

1

政策主体内容有新增


新增了宅基地和房屋转让、退出、盘活利用相关条款。


2

审批主体不同


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乡镇。

根据最新版《土地管理法》,建房审批权限属于乡镇。


3

资料审查主体不同


乡镇政府对审批资料进行核查和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用地审核、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监管、风貌管控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核查、建房人口数核查、宅基地有序安排、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村民建房等相关工作。


4

审批面积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小户(1-2人)占地不超110平米,中户(3-5人)占地不超140平米,大户(6人以上)占地不超160平米,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其它地区农民建房,小户占地不超90平米,中户占地不超130平米,大户占地不超160平米。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如下:1.使用耕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9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大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5平米。2.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米;大户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米。3.两户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用地面积125平米之内。


5

建筑檐口高度标准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其它地区控制在12米以内。

农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若原址拆建且位于村庄内部,相邻建筑均在4层(含)以上,光线条件不好,由乡镇政府参照四邻建筑高度审批)。


6

申请审批条件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符合建房条件,不能审批建房:1.60周岁以上与亲属分户建房的;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或者离婚后5年内没有再婚单独申请建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7

架空层设定不同


不允许修建架空层。

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

修建架空层上位法是允许的,现实乡镇在审批中已经有农户在修建,新文件对修建架空层按照上位法进行了规范。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政策调研与改革科科长 罗金峰

联系电话:0571-89601566


政策原文:http://www.qdh.gov.cn/art/2024/6/7/art_1229266642_1843728.html

图文解读:http://www.qdh.gov.cn/art/2024/6/7/art_1229277322_1843731.html

视频解读:http://www.qdh.gov.cn/art/2024/6/7/art_1229277322_1846492.html

意见收集采纳:http://www.qdh.gov.cn/art/2023/9/27/art_1229277492_1837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