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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2512026/2024-29387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4-06-07
  • 有 效 性:

《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61号)其政策体系依据的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最新的法律规定有多处不一致,且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利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乡镇审批的新机制运行,为确保相关部门、乡镇、村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旧政策对比

序号

2014年政策

本轮政策

备注

1

政策主体内容有新增


新增了宅基地和房屋转让、退出、盘活利用相关条款。


2

审批主体不同


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乡镇。

根据最新版《土地管理法》,建房审批权限属于乡镇。


3

资料审查主体不同


乡镇政府对审批资料进行核查和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用地审核、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监管、风貌管控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核查、建房人口数核查、宅基地有序安排、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村民建房等相关工作。


4

审批面积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小户(1-2人)占地不超110平米,中户(3-5人)占地不超140平米,大户(6人以上)占地不超160平米,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其它地区农民建房,小户占地不超90平米,中户占地不超130平米,大户占地不超160平米。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如下:1.使用耕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9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大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5平米。2.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米;大户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米。3.两户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用地面积125平米之内。


5

建筑檐口高度标准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其它地区控制在12米以内。

农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若原址拆建且位于村庄内部,相邻建筑均在4层(含)以上,光线条件不好,由乡镇政府参照四邻建筑高度审批)。


6

架空层设定不同


不允许修建架空层。

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

修建架空层上位法是允许的,现实乡镇在审批中已经有农户在修建,新文件对修建架空层按照上位法进行了规范。

 

、申请管理

 

  (三)宅基地申请

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不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因政府或集体项目建设需求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重建的

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无房户

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卖、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住房拆除重建的

已申请批准宅基地后,在不具备分户条件情况下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管理

符合条件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表、承诺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村集体审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审核并联合踏勘,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结果需公布并告知申请人。

五、建设管理

建房需委托有资质企业或工匠施工,签订合同明确保修等相关责任。施工方应按图施工并做好施工安全保障,鼓励投保相关保险。建设流程包括放线、基槽验收、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各环节均明确规定时间和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负责资料归档和备案。宅基地获批后两年未建房,批准文件失效;仍需建房的,应重新申请。

、关键词解释

农村村民: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宅基地: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政策调研与改革科科长 邹正

联系电话:0571-89601566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4-2938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登记号

有效性

文件关联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其他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文字解读】《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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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强化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淳政办发〔2014〕161号)其政策体系依据的是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最新的法律规定有多处不一致,且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利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乡镇审批的新机制运行,为确保相关部门、乡镇、村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旧政策对比

序号

2014年政策

本轮政策

备注

1

政策主体内容有新增


新增了宅基地和房屋转让、退出、盘活利用相关条款。


2

审批主体不同


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乡镇。

根据最新版《土地管理法》,建房审批权限属于乡镇。


3

资料审查主体不同


乡镇政府对审批资料进行核查和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用地审核、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监管、风貌管控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核查、建房人口数核查、宅基地有序安排、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村民建房等相关工作。


4

审批面积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小户(1-2人)占地不超110平米,中户(3-5人)占地不超140平米,大户(6人以上)占地不超160平米,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其它地区农民建房,小户占地不超90平米,中户占地不超130平米,大户占地不超160平米。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如下:1.使用耕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9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大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5平米。2.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10平米;中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米;大户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60平米。3.两户农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用地面积125平米之内。


5

建筑檐口高度标准不同


沿湖沿线、千岛湖镇主城区(含青溪新城)、乡镇集中农居点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其它地区控制在12米以内。

农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若原址拆建且位于村庄内部,相邻建筑均在4层(含)以上,光线条件不好,由乡镇政府参照四邻建筑高度审批)。


6

架空层设定不同


不允许修建架空层。

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层次。

修建架空层上位法是允许的,现实乡镇在审批中已经有农户在修建,新文件对修建架空层按照上位法进行了规范。

 

、申请管理

 

  (三)宅基地申请

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不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因政府或集体项目建设需求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重建的

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的

无房户

将原有住宅出租、出卖、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原有住房拆除重建的

已申请批准宅基地后,在不具备分户条件情况下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管理

符合条件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表、承诺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村集体审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审核并联合踏勘,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结果需公布并告知申请人。

五、建设管理

建房需委托有资质企业或工匠施工,签订合同明确保修等相关责任。施工方应按图施工并做好施工安全保障,鼓励投保相关保险。建设流程包括放线、基槽验收、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各环节均明确规定时间和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负责资料归档和备案。宅基地获批后两年未建房,批准文件失效;仍需建房的,应重新申请。

、关键词解释

农村村民: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宅基地: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政策调研与改革科科长 邹正

联系电话:0571-896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