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运营资金管理,促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健康运营。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修定了《淳安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审计局。
淳安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提升我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水平,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21〕9号)、《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淳农〔2021〕92号)精神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淳安县民政局、淳安县农业农村局、淳安县财政局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简称照料中心)是指由村(社区)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含老年食堂、活动室、休息室、图书(阅览)室、医疗康复室、洗衣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场所,以为老助(送)餐服务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文娱活动、健康辅助等服务,改善和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
2. 照料中心由村(社区)级组织负责管理,经费自行解决。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意见》,县财政每年对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照料中心给予一定补助。
3. 照料中心运营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运营模式
4. 自主运营模式。照料中心(含活动室、老年食堂、休息室、图书(阅览)室、洗衣房等各功能场所)运营、管理、服务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5. 社会承接模式。村(社区)集体应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交易,确定运营机构及其相关事项。乡镇做好合同条款等事项的指导审核工作,在确保照料中心公益性和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基础上,将照料中心整体交由社会力量(含企业、社会组织)管理运营,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三、运营管理
6. 乡镇要统一制定照料中心服务及用餐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区间,明确针对老人的优惠模式和优惠措施。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本着收支平衡原则,指导村(社区)制定用餐价格。坚持成本核算和分类收费,原则上不得免费用餐。
7. 照料中心要推行收费价格、服务对象、管理制度、优惠标准、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等公开制度,做到动态公开。
8. 照料中心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队伍,鼓励老年协会参与管理。自主运营的要指定1名村(社区)两委成员为负责人,明确1名管理人员(兼物资采购),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厨师、服务等人员。
四、资金和审批管理
9. 照料中心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基本存款户统一存放管理。资金来源包括正常运营和助(送)餐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收取的就餐服务收入、以及乡镇(村)配套资金。补助资金用于本年度内照料中心正常运营,原则上不得转结下年度。探索“财政补一点、乡镇配一点、村社贴一点、社会捐一点和个人出一点”的多方筹资模式,保障照料中心高水平运营。村社承担额度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10. 社会承接模式的照料中心,由村集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给承接单位,由其独立做账,不再另行规定。
11. 自主运营模式的照料中心,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坐收坐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就餐服务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村集体基本存款账户。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等支出由管理人员向村集体申请支付。聘用人员、设施设备更新等事项按“三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12. 管理人员负责对照料中心经济业务序时登记流水账,老年食堂日常运行相关原始票据由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以便备查;人员工资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相关原始票据由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入账保管。经手人应取得原始合法凭证,零星食材采购等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业务,应取得最原始的证明资料,明确采购时间、物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原始票据由供应商、经手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13. 老年食堂日常运营开支采取月结制,每月定期向村集体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管理人员根据老年食堂日常食材采购原始票据进行汇总,填写好用餐补助申请表。用餐补助申请表、人员工资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原始票据,由照料中心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监会主任、乡镇民生线人员联审联签。联审联签人员对用餐补助申请表内容真实性负责,经济事项不真实、票据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全或不合理开支,应拒绝审批。
14. 村报账员对用餐补助申请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发票、聘用协议和务工单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浙农经管”系统发起线上审批。村报账员对用餐补助申请表及相关原始票据签字不齐全,资料不完整的,应拒绝受理。
15. 照料中心运营收支业务应做到每月一清、每季一公布,其中老年食堂日常收支应做到每日结清、定期逐笔在老年食堂公布。
五、使用范围和方式
16. 运营资金主要用于照料中心日常运营,并优先保障老年食堂正常运营,包括:
(一)满足老年食堂正常运营必需的主食、副食、调料、燃料等物资采购;
(二)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劳务费用;
(三)水、电、气等费用;
(四)照料中心综合责任保险和送餐人员意外保险及送餐劳务费;
(五)添置更换确保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正常运营必需的设施、设备,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定向捐赠用于设施设备采购的资金除外)。
17. 正常运营资金支出应优先列支财政补助资金;助(送)餐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送餐人员劳务费。
六、监督管理
18. 乡镇是辖区内照料中心运营监管主体,负责照料中心正常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乡镇民生事务办负责照料中心日常公开指导,组建监督小组,每季对辖区村(社区)照料中心运营的督查、抽查不少于25%,每年实现一轮覆盖。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社区)老年协会及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监督小组,定期开展照料中心运营情况督查、满意度评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服务正常。乡镇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
19. 除自主运营及有资质社会力量运营外,不得以承包方式委托给无照无证个人经营。不得将老年人就餐优惠成本转嫁给第三方承担。
20. 照料中心运营资金收支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按规定定期公开接受监督,乡镇农经站加强财务公开指导。工作人员聘用、社会化运营机构选定、单次2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监督小组安排人员列席,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照料中心同步公开。
21.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不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运营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拨付运营资金。
22. 运营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及时收回已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淳安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资金管理》(淳民〔2018〕1号)自行失效。
单位: 村(盖章)
类别 | 就餐人次 | 个人缴纳现金 | 日常采购 | 设施设备维护更新 | 人工费用 | 支出合计 | ||||
60—69岁 | 70—79岁 | 80—89岁 | 90—99岁 | 100岁以上 | ||||||
金额 | ||||||||||
照料中心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主任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村监会主任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民政业务线干部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民政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日常采购含食材和调料等日常用品采购,原始凭据由管理人员登记保管;设施设备维护更新需提供发票;人工费用需提供聘用协议或务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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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运营资金管理,促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健康运营。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修定了《淳安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8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审计局。
淳安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提升我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水平,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意见》(淳政发〔2021〕9号)、《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淳农〔2021〕92号)精神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淳安县民政局、淳安县农业农村局、淳安县财政局联合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简称照料中心)是指由村(社区)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含老年食堂、活动室、休息室、图书(阅览)室、医疗康复室、洗衣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场所,以为老助(送)餐服务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文娱活动、健康辅助等服务,改善和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
2. 照料中心由村(社区)级组织负责管理,经费自行解决。根据《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的意见》,县财政每年对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照料中心给予一定补助。
3. 照料中心运营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运营模式
4. 自主运营模式。照料中心(含活动室、老年食堂、休息室、图书(阅览)室、洗衣房等各功能场所)运营、管理、服务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5. 社会承接模式。村(社区)集体应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交易,确定运营机构及其相关事项。乡镇做好合同条款等事项的指导审核工作,在确保照料中心公益性和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基础上,将照料中心整体交由社会力量(含企业、社会组织)管理运营,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三、运营管理
6. 乡镇要统一制定照料中心服务及用餐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区间,明确针对老人的优惠模式和优惠措施。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本着收支平衡原则,指导村(社区)制定用餐价格。坚持成本核算和分类收费,原则上不得免费用餐。
7. 照料中心要推行收费价格、服务对象、管理制度、优惠标准、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等公开制度,做到动态公开。
8. 照料中心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队伍,鼓励老年协会参与管理。自主运营的要指定1名村(社区)两委成员为负责人,明确1名管理人员(兼物资采购),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厨师、服务等人员。
四、资金和审批管理
9. 照料中心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基本存款户统一存放管理。资金来源包括正常运营和助(送)餐补助等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收取的就餐服务收入、以及乡镇(村)配套资金。补助资金用于本年度内照料中心正常运营,原则上不得转结下年度。探索“财政补一点、乡镇配一点、村社贴一点、社会捐一点和个人出一点”的多方筹资模式,保障照料中心高水平运营。村社承担额度按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10. 社会承接模式的照料中心,由村集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给承接单位,由其独立做账,不再另行规定。
11. 自主运营模式的照料中心,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不得坐收坐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就餐服务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村集体基本存款账户。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等支出由管理人员向村集体申请支付。聘用人员、设施设备更新等事项按“三资”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12. 管理人员负责对照料中心经济业务序时登记流水账,老年食堂日常运行相关原始票据由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以便备查;人员工资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相关原始票据由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入账保管。经手人应取得原始合法凭证,零星食材采购等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业务,应取得最原始的证明资料,明确采购时间、物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原始票据由供应商、经手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13. 老年食堂日常运营开支采取月结制,每月定期向村集体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管理人员根据老年食堂日常食材采购原始票据进行汇总,填写好用餐补助申请表。用餐补助申请表、人员工资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原始票据,由照料中心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监会主任、乡镇民生线人员联审联签。联审联签人员对用餐补助申请表内容真实性负责,经济事项不真实、票据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全或不合理开支,应拒绝审批。
14. 村报账员对用餐补助申请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发票、聘用协议和务工单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浙农经管”系统发起线上审批。村报账员对用餐补助申请表及相关原始票据签字不齐全,资料不完整的,应拒绝受理。
15. 照料中心运营收支业务应做到每月一清、每季一公布,其中老年食堂日常收支应做到每日结清、定期逐笔在老年食堂公布。
五、使用范围和方式
16. 运营资金主要用于照料中心日常运营,并优先保障老年食堂正常运营,包括:
(一)满足老年食堂正常运营必需的主食、副食、调料、燃料等物资采购;
(二)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劳务费用;
(三)水、电、气等费用;
(四)照料中心综合责任保险和送餐人员意外保险及送餐劳务费;
(五)添置更换确保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正常运营必需的设施、设备,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定向捐赠用于设施设备采购的资金除外)。
17. 正常运营资金支出应优先列支财政补助资金;助(送)餐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送餐人员劳务费。
六、监督管理
18. 乡镇是辖区内照料中心运营监管主体,负责照料中心正常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乡镇民生事务办负责照料中心日常公开指导,组建监督小组,每季对辖区村(社区)照料中心运营的督查、抽查不少于25%,每年实现一轮覆盖。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社区)老年协会及村民(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监督小组,定期开展照料中心运营情况督查、满意度评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服务正常。乡镇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
19. 除自主运营及有资质社会力量运营外,不得以承包方式委托给无照无证个人经营。不得将老年人就餐优惠成本转嫁给第三方承担。
20. 照料中心运营资金收支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按规定定期公开接受监督,乡镇农经站加强财务公开指导。工作人员聘用、社会化运营机构选定、单次2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应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监督小组安排人员列席,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照料中心同步公开。
21.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不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运营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拨付运营资金。
22. 运营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及时收回已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淳安县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资金管理》(淳民〔2018〕1号)自行失效。
单位: 村(盖章)
类别 | 就餐人次 | 个人缴纳现金 | 日常采购 | 设施设备维护更新 | 人工费用 | 支出合计 | ||||
60—69岁 | 70—79岁 | 80—89岁 | 90—99岁 | 100岁以上 | ||||||
金额 | ||||||||||
照料中心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主任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村监会主任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民政业务线干部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乡镇民政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日常采购含食材和调料等日常用品采购,原始凭据由管理人员登记保管;设施设备维护更新需提供发票;人工费用需提供聘用协议或务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