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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淳安县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的意见

  • 索引号:002512026/2024-30123
  • 文 号:淳政发〔2024〕7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
  • 公开日期:2024-08-26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0–2024–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服务效能,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淳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以下简称“低边”)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创新服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升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坚持以服务群众为核心,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群众最现实、最迫切的难点痛点热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三)提高效能。坚持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四)保持稳定。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现有政策标准不变,救助资金来源不变,资金发放途径不变。

三、下放事项

在全县范围内将低保、低边、特困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四、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完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制定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指导,抓好业务培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业务科室及相关站所共同参与的审核确认工作机制,落实必要的业务经费。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等行政给付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具体业务工作,常态化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救助信息系统维护、统计报表上报、政策宣传、档案规范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信访处理、线索查实、问题纠正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困难群众发现报告、协助申请、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入户调查走访、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排查等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指导规程

(一)特困、低保、低边“救助一件事”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依托“浙里办(浙里救)”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提出申请。申请人与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乡镇人民政府经办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信息录入,提交并“委托确认”启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1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①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③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4.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并核算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宣传栏、申请人所在村(社)按要求公布。

6.发放。县民政局每月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册及救助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并做好按月社会化发放工作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紧急程序。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实施急难救助。按不同类别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或说明。

2.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救助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致困原因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报批;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10000元额度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超过10000元(含)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省市县临时救助政策如重新修订,则根据最新政策适时调整审批额度权限。

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适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公示栏、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平台,多形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要求和申报程序。加强舆论引导,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指导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特困、低保、低边复核要求,按时组织开展复核。对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特困、低保、低边对象认定、变更等业务。

(五)完善档案管理。救助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规范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公示照片、审批表、年度复核、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其他档案包括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准文件、花名册、日常走访调查资料等分类归档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随机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要加强多部门联动,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损害困难群众利益行为或问题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落实好尽职免责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本意见自2024101日起开始施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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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12026/2024-30123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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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00–202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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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淳安县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实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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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服务效能,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淳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以下简称“特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以下简称“低边”)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创新服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升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坚持以服务群众为核心,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群众最现实、最迫切的难点痛点热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三)提高效能。坚持将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四)保持稳定。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现有政策标准不变,救助资金来源不变,资金发放途径不变。

三、下放事项

在全县范围内将低保、低边、特困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四、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完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制定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指导,抓好业务培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业务科室及相关站所共同参与的审核确认工作机制,落实必要的业务经费。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等行政给付事项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具体业务工作,常态化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救助信息系统维护、统计报表上报、政策宣传、档案规范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信访处理、线索查实、问题纠正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困难群众发现报告、协助申请、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做好入户调查走访、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排查等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相关事项审核确认指导规程

(一)特困、低保、低边“救助一件事”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依托“浙里办(浙里救)”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提出申请。申请人与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乡镇人民政府经办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信息录入,提交并“委托确认”启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1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①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③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4.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并核算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宣传栏、申请人所在村(社)按要求公布。

6.发放。县民政局每月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册及救助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并做好按月社会化发放工作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紧急程序。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实施急难救助。按不同类别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或说明。

2.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救助申请表(含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致困原因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报批;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10000元额度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超过10000元(含)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省市县临时救助政策如重新修订,则根据最新政策适时调整审批额度权限。

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适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公示栏、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平台,多形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要求和申报程序。加强舆论引导,为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指导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特困、低保、低边复核要求,按时组织开展复核。对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特困、低保、低边对象认定、变更等业务。

(五)完善档案管理。救助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规范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公示照片、审批表、年度复核、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其他档案包括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准文件、花名册、日常走访调查资料等分类归档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随机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要加强多部门联动,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损害困难群众利益行为或问题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落实好尽职免责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本意见自2024101日起开始施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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