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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21-2035年)》。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就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作出重要部署,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23年,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品牌建设。2021年,县政府印发《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4号),从执行情况看,政策精准性不足,资金使用绩效偏低,且政策也已到期。随着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等工作内涵不断丰富,亟需制定惠及面更广、项目更多、引导性更强的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二、目的意义
一是落实工作部署要求,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等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和品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二是更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当前,知识产权工作正着力构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协调发展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标准着重夯实企业技术创新基础支撑,品牌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出台相应的政策契合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三、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分为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标准、品牌创新和附则五章,共计29条内容。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在商标品牌提升、地理标志申请、专利维护、数据知识产权、淳安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提升我县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的拥有量。
1.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有效使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有效使用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对维持10年(含)、15年(含)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转让),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5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5万元。
4.对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3万元。
5.对在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2万元。
6.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被认定为淳安县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淳安县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企业在争取知识产权奖项、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质押融资、专利导航、地理标志使用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推动我县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成果。
7.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8.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9.对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年度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最长2年,同一对象历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资助30万元。
11.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获得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首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并有效使用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险、维权、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性市场培育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提升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
13.对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5万元。
14.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作为被侵权方在维权过程中调解、行政裁决成功的,按实际支付维权代理费的50%资助,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10万元。
15.对新认定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16.对新获批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和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17.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标准、品牌创新。对企业在标准研制、标准化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创新、“绿色直播”、“品字标”培育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推动企业标准化、品牌提升。
18.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杭州市地方标准和淳安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含县级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县内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主导对象奖励相应金额的70%,参与对象奖励相应金额的30%。
19.对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淳安县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0.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年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21.对首次通过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标准体系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22.对新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23.对首次认定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对首次认定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4.对新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绿色直播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新秀电商主播”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5.对首次通过浙江省“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浙江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给予实施主体20万元奖励。
(五)附则。明确政策资金来源、奖励对象等4条内容。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春伟(标准计量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89601765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4-30127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6
登记号
有效性
【文字解读】《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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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21-2035年)》。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就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作出重要部署,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23年,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品牌建设。2021年,县政府印发《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4号),从执行情况看,政策精准性不足,资金使用绩效偏低,且政策也已到期。随着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等工作内涵不断丰富,亟需制定惠及面更广、项目更多、引导性更强的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二、目的意义
一是落实工作部署要求,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等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和品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二是更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当前,知识产权工作正着力构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协调发展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标准着重夯实企业技术创新基础支撑,品牌逐渐成为企业发展的加速器,出台相应的政策契合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三、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该文件共分为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标准、品牌创新和附则五章,共计29条内容。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在商标品牌提升、地理标志申请、专利维护、数据知识产权、淳安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提升我县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的拥有量。
1.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有效使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有效使用的,给予5万元奖励。
3.对维持10年(含)、15年(含)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转让),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5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5万元。
4.对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3万元。
5.对在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对象当年最高奖励2万元。
6.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被认定为淳安县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淳安县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企业在争取知识产权奖项、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质押融资、专利导航、地理标志使用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推动我县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成果。
7.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8.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9.对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年度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最长2年,同一对象历年累计贴息金额最高资助30万元。
11.对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获得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首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并有效使用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险、维权、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性市场培育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提升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
13.对开展知识产权投保的,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5万元。
14.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作为被侵权方在维权过程中调解、行政裁决成功的,按实际支付维权代理费的50%资助,同一对象当年最高资助10万元。
15.对新认定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16.对新获批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和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17.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支持标准、品牌创新。对企业在标准研制、标准化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创新、“绿色直播”、“品字标”培育等方面予以奖励(资助),目的是推动企业标准化、品牌提升。
18.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杭州市地方标准和淳安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含县级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县内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主导对象奖励相应金额的70%,参与对象奖励相应金额的30%。
19.对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淳安县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20.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年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
21.对首次通过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标准体系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000元奖励。
22.对新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23.对首次认定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减半奖励;对首次认定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4.对新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绿色直播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新秀电商主播”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5.对首次通过浙江省“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浙江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给予实施主体20万元奖励。
(五)附则。明确政策资金来源、奖励对象等4条内容。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春伟(标准计量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89601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