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淳安县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以及《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淳市管〔2024〕26号),现开展2024年度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同一对象,同一事项,享受奖励(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新获得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新入选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2.新认定(注册)并有效使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新注册并有效使用的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3.维持10年(含)、15年(含)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转让);
4.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
5.在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作品;
6.经认定的淳安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7.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8.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9.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1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1.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并获得省级或市级专利导航项目;
12.首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并有效使用;
13.开展知识产权投保;
14.作为被侵权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维权调解、行政裁决成功;
15.新认定的或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
16.新获批的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和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17.新列入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18.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杭州市地方标准和淳安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含县级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
19.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淳安县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20.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认证或年审的企业;
21.首次通过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标准体系认证;
22.新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
23.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首次认定的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24.新认定的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绿色直播间”,新认定的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新秀电商主播”;
25.首次通过认证的浙江省“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新获批的浙江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申报资料
1.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资金管理办法认定细则中要求的印证材料。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县(含在县外设立的飞地企业)合法经营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团体;
2.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违反税收规定或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淳安县市场监管局318室标准计量科(南山大街18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春伟、吴洋洋0571-89601765。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淳市管〔2025〕2号 关于申报2024年度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doc
淳市管〔2024〕26号 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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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淳安县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以及《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淳市管〔2024〕26号),现开展2024年度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同一对象,同一事项,享受奖励(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1.新获得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新入选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
2.新认定(注册)并有效使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新注册并有效使用的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3.维持10年(含)、15年(含)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转让);
4.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
5.在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进行登记且获得证书的作品;
6.经认定的淳安县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7.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8.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9.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1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1.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并获得省级或市级专利导航项目;
12.首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并有效使用;
13.开展知识产权投保;
14.作为被侵权方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维权调解、行政裁决成功;
15.新认定的或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
16.新获批的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和杭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
17.新列入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18.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杭州市地方标准和淳安县地方技术性规范(含县级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
19.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和淳安县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20.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认证或年审的企业;
21.首次通过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标准体系认证;
22.新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
23.首次认定或通过复评的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首次认定的浙江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24.新认定的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绿色直播间”,新认定的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新秀电商主播”;
25.首次通过认证的浙江省“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新获批的浙江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申报资料
1.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资金管理办法认定细则中要求的印证材料。
三、申报条件
1.在本县(含在县外设立的飞地企业)合法经营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社会团体;
2.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违反税收规定或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淳安县市场监管局318室标准计量科(南山大街18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春伟、吴洋洋0571-89601765。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淳市管〔2025〕2号 关于申报2024年度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doc
淳市管〔2024〕26号 淳安县知识产权、标准、品牌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