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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4-30 16:14:54 来源: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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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1),经查明,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企业,且2022、2023年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所列企业近2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所列企业上述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2),经查明,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2022、2023年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近2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连续2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市场经营主体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明勇、胡婉婷   联系电话:0571-89601792

附件:1.2025年长期未经营企业拟吊销名单.xls

2.2025年长期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名单.xls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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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4-30 16:14
信息来源: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1),经查明,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企业,且2022、2023年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所列企业近2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所列企业上述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2),经查明,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2022、2023年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近2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连续2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市场经营主体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明勇、胡婉婷   联系电话:0571-89601792

附件:1.2025年长期未经营企业拟吊销名单.xls

2.2025年长期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名单.xls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