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千岛湖水域的综合保护与合理利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费用优先用于千岛湖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长制等”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水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县生态综保局组织了本次水域租赁基准价定价工作,形成定价方案。
一、定价依据
本次基准定价是以千岛湖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核算依据《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DB33/T2274-2025)),综合考虑水域范围内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产品或服务类型,结合沿线水资源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按照现状利用强度、交通便利性和人员集中性等进行分区定价。
二、基准价格
级别 | 范围 | 固定设施占用水域面积基准价(元/年/平方米) | 活动水域面积基准价(元/年/平方米) |
一级 | 千岛湖镇城区及规划区 | 89.19 | 1.52 |
二级 | 县城邻近乡镇沿湖沿线区域。具体为左口乡、金峰乡、界首乡、里商乡、富文乡、文昌镇 | 54.77 | 0.93 |
三级 | 淳杨线、千汾线、千威线、白小线中段沿湖区域。具体为宋村乡、威坪镇、鸠坑乡、梓桐镇、姜家镇、安阳乡、石林镇 | 41.85 | 0.71 |
四级 | 沿千岛湖其他区域 | 23.67 | 0.4 |
三、定价说明
1.固定设施占用水域面积系指放置水上项目设备设施、游客等候区及开展项目必需而建设的相对固定的水上平台占用水域面积。
2.活动水域面积以经审批的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减去固定设施占用水域面积取值。
3.二级至四级水域基准价根据千岛湖镇城区及规划区(一级)基准价格经修正后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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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千岛湖水域的综合保护与合理利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费用优先用于千岛湖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湖长制等”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水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县生态综保局组织了本次水域租赁基准价定价工作,形成定价方案。
一、定价依据
本次基准定价是以千岛湖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基础(核算依据《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DB33/T2274-2025)),综合考虑水域范围内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产品或服务类型,结合沿线水资源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按照现状利用强度、交通便利性和人员集中性等进行分区定价。
二、基准价格
级别 | 范围 | 固定设施占用水域面积基准价(元/年/平方米) | 活动水域面积基准价(元/年/平方米) |
一级 | 千岛湖镇城区及规划区 | 89.19 | 1.52 |
二级 | 县城邻近乡镇沿湖沿线区域。具体为左口乡、金峰乡、界首乡、里商乡、富文乡、文昌镇 | 54.77 | 0.93 |
三级 | 淳杨线、千汾线、千威线、白小线中段沿湖区域。具体为宋村乡、威坪镇、鸠坑乡、梓桐镇、姜家镇、安阳乡、石林镇 | 41.85 | 0.71 |
四级 | 沿千岛湖其他区域 | 23.67 | 0.4 |
三、定价说明
1.固定设施占用水域面积系指放置水上项目设备设施、游客等候区及开展项目必需而建设的相对固定的水上平台占用水域面积。
2.活动水域面积以经审批的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减去固定设施占用水域面积取值。
3.二级至四级水域基准价根据千岛湖镇城区及规划区(一级)基准价格经修正后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