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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8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8号).pdf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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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8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人社理决字〔2025〕第00000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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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