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我局按规定予以补发。
1、权利人:李曾锋; 不动产坐落:淳安县县千岛湖镇千岛明月小区9幢2单元1302室; 不动产证号(房产证及土地证号):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52301号
(监督电话:0571-64819855,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一楼B区,邮编:311700)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3
分享到: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我局按规定予以补发。
1、权利人:李曾锋; 不动产坐落:淳安县县千岛湖镇千岛明月小区9幢2单元1302室; 不动产证号(房产证及土地证号):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52301号
(监督电话:0571-64819855,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一楼B区,邮编:311700)
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