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华: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淳人社撤立字〔2025〕第00007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你,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淳人社撤立字〔2025〕第0000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淳人社撤立字【2025】第000071号).pdf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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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淳人社撤立字〔2025〕第00007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于你,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淳人社撤立字〔2025〕第0000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立案告知书(淳人社撤立字【2025】第000071号).pdf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