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文件要求,结合淳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淳安县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管水、护水积极性,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3.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4.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具体事务,牵头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依法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进行指导。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对确权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以及用水权流转的属地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理交易申请、发布已确权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信息、组织用水权流转交易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农村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的农村集体资源(及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部门配合指导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流转工作。
二、用水权确权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县政府通过颁发“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本办法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权登记,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应包含使用权人、可用水资源量、水资源用途、使用权期限等信息。
3.初始登记的使用权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用水权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乡镇政府协调相关主体确定。权益比例可综合考量水库山塘的历史建设投入、管护责任与投入、占地面积、灌溉面积及效益、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确定。
4.初始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水库山塘安全鉴定报告。
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且须明确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同时提交相关村集体关于确定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5.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在收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受理的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涉及跨乡镇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应对农村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6.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可用水资源量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统一组织核定。
7.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用水权证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前45天,使用权人可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申请延续;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8.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申请变更登记。
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用水权丧失的,使用权人应及时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申请注销登记。
9.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2)山塘水库用水权变更或者丧失功能的有关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10.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应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决议、公告等材料,建立电子档案。
三、用水权流转
1.使用权人在获得用水权证后,可以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
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所有权归属。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水库山塘用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转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用水权流转。
4.转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水权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决议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5.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开发利用方案;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6.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原则上应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发布水库山塘名称、流转标的、所在的区域位置、流转期限等信息。流转标的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理并进行信息发布。
7.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合同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并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签署用水权流转合同。
8.用水权流转合同应明确用水权转让方、受让方、流转形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用水权流转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的统一调度管理。
2.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中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3.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山塘负直接责任。乡镇政府应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监管。
4.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禁借用水权流转之名违规建设或变相建设私人会所等。
5.用水权流转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水库山塘的日常管护、除险加固、水质监测及水源地保护。支出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淳政办发〔2025〕8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30127002512026R/2025-101040382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8号
发布日期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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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文件要求,结合淳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淳安县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其修建管理的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利。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管水、护水积极性,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3.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4.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具体事务,牵头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依法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进行指导。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对确权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以及用水权流转的属地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受理交易申请、发布已确权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信息、组织用水权流转交易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农村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的农村集体资源(及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部门配合指导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流转工作。
二、用水权确权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县政府通过颁发“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本办法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权登记,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应包含使用权人、可用水资源量、水资源用途、使用权期限等信息。
3.初始登记的使用权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用水权权益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乡镇政府协调相关主体确定。权益比例可综合考量水库山塘的历史建设投入、管护责任与投入、占地面积、灌溉面积及效益、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确定。
4.初始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水库山塘安全鉴定报告。
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且须明确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同时提交相关村集体关于确定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的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5.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在收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受理的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应于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涉及跨乡镇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应对农村集体山塘水库用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6.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可用水资源量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统一组织核定。
7.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用水权证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前45天,使用权人可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申请延续;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8.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申请变更登记。
因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所在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用水权丧失的,使用权人应及时向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申请注销登记。
9.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当涉及多个使用权人时应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2)山塘水库用水权变更或者丧失功能的有关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10.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应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村民会议决议、公告等材料,建立电子档案。
三、用水权流转
1.使用权人在获得用水权证后,可以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
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所有权归属。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水库山塘用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转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用水权流转。
4.转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水权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决议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5.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开发利用方案;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6.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原则上应在“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发布水库山塘名称、流转标的、所在的区域位置、流转期限等信息。流转标的评估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理并进行信息发布。
7.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合同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并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签署用水权流转合同。
8.用水权流转合同应明确用水权转让方、受让方、流转形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
1.农村集体水库山塘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用水权流转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的统一调度管理。
2.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中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3.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库山塘负直接责任。乡镇政府应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监管。
4.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禁借用水权流转之名违规建设或变相建设私人会所等。
5.用水权流转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水库山塘的日常管护、除险加固、水质监测及水源地保护。支出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淳政办发〔2025〕8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