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5年水利改革工作方案和试点清单的通知》(浙水法〔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合规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并尊重水利工程历史沿革,尊重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坚持“成熟一宗、登记一宗”,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分类处置、应发尽发。按照登记材料权属,确定国家、集体和社会主体所有,分类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登记对象及范围。明确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对于县域范围内权属清晰、符合登记条件的水库等水利工程应尽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应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确定权属。明晰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利主体应与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权利主体应开展地籍调查等准备工作,资料齐全后,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
1.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归档等。
2.登记范围界定。根据水库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历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明确水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用地及能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材料的水库水面用地。
3.土地权属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完备的,土地权属按照权属来源材料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不完备或相关材料缺失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按水库建造时间(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予以明确)分类、分段界定。
4.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所有权界定。对于符合规划、竣工手续完备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其所有权按照上述材料确定。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规划、工程竣工等材料或相关材料缺失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根据规划、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确定。
5.水库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分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应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予以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的,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予以登记。
(三)落实水库管护责任。对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水库,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责任,督促水库权利主体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护工作,按照定额标准落实水库管护经费。除特殊约定外,水库管护责任不因水库开发利用、开展经营活动等而改变。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明确相关重点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积极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总结经验、示范引领,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并依法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落实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资金保障。指导、协助国有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全国土地调查的资料作为明确水库用地性质的依据,出具水库已审批土地相关手续的材料,与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共同审核水库权籍调查成果,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水库确权发证。
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出具水库建成年份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水库初设、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最近的安全鉴定书等作为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水库权籍调查、水库测量、不动产权证登记代理委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电站厂房等具有一定消防安全隐患的附属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政府对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水库的产权份额进行协调。水库确权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做大做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各乡镇政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水库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组织经济合作社进行认定,并报县政府进行审批。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多个经济合作社共有的水库产权份额进行协调。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水利水电局)需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淳政办发〔2025〕7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5年水利改革工作方案和试点清单的通知》(浙水法〔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合规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并尊重水利工程历史沿革,尊重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坚持“成熟一宗、登记一宗”,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分类处置、应发尽发。按照登记材料权属,确定国家、集体和社会主体所有,分类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登记对象及范围。明确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对于县域范围内权属清晰、符合登记条件的水库等水利工程应尽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应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确定权属。明晰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利主体应与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权利主体应开展地籍调查等准备工作,资料齐全后,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
1.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归档等。
2.登记范围界定。根据水库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历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明确水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用地及能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材料的水库水面用地。
3.土地权属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完备的,土地权属按照权属来源材料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不完备或相关材料缺失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按水库建造时间(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予以明确)分类、分段界定。
4.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所有权界定。对于符合规划、竣工手续完备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其所有权按照上述材料确定。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规划、工程竣工等材料或相关材料缺失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根据规划、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确定。
5.水库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分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应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予以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的,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予以登记。
(三)落实水库管护责任。对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水库,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责任,督促水库权利主体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护工作,按照定额标准落实水库管护经费。除特殊约定外,水库管护责任不因水库开发利用、开展经营活动等而改变。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明确相关重点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积极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总结经验、示范引领,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并依法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落实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资金保障。指导、协助国有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全国土地调查的资料作为明确水库用地性质的依据,出具水库已审批土地相关手续的材料,与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共同审核水库权籍调查成果,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水库确权发证。
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出具水库建成年份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水库初设、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最近的安全鉴定书等作为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水库权籍调查、水库测量、不动产权证登记代理委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电站厂房等具有一定消防安全隐患的附属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政府对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水库的产权份额进行协调。水库确权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做大做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各乡镇政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水库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组织经济合作社进行认定,并报县政府进行审批。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多个经济合作社共有的水库产权份额进行协调。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水利水电局)需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30127002512026R/2025-1010403829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7号
发布日期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5年水利改革工作方案和试点清单的通知》(浙水法〔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合规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并尊重水利工程历史沿革,尊重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坚持“成熟一宗、登记一宗”,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分类处置、应发尽发。按照登记材料权属,确定国家、集体和社会主体所有,分类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登记对象及范围。明确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对于县域范围内权属清晰、符合登记条件的水库等水利工程应尽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应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确定权属。明晰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利主体应与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权利主体应开展地籍调查等准备工作,资料齐全后,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
1.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归档等。
2.登记范围界定。根据水库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历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明确水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用地及能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材料的水库水面用地。
3.土地权属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完备的,土地权属按照权属来源材料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不完备或相关材料缺失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按水库建造时间(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予以明确)分类、分段界定。
4.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所有权界定。对于符合规划、竣工手续完备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其所有权按照上述材料确定。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规划、工程竣工等材料或相关材料缺失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根据规划、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确定。
5.水库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分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应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予以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的,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予以登记。
(三)落实水库管护责任。对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水库,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责任,督促水库权利主体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护工作,按照定额标准落实水库管护经费。除特殊约定外,水库管护责任不因水库开发利用、开展经营活动等而改变。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明确相关重点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积极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总结经验、示范引领,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并依法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落实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资金保障。指导、协助国有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全国土地调查的资料作为明确水库用地性质的依据,出具水库已审批土地相关手续的材料,与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共同审核水库权籍调查成果,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水库确权发证。
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出具水库建成年份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水库初设、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最近的安全鉴定书等作为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水库权籍调查、水库测量、不动产权证登记代理委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电站厂房等具有一定消防安全隐患的附属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政府对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水库的产权份额进行协调。水库确权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做大做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各乡镇政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水库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组织经济合作社进行认定,并报县政府进行审批。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多个经济合作社共有的水库产权份额进行协调。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水利水电局)需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淳政办发〔2025〕7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水库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5年水利改革工作方案和试点清单的通知》(浙水法〔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严格遵守不动产登记等法律法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合规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并尊重水利工程历史沿革,尊重符合当时规定的历史事实,坚持“成熟一宗、登记一宗”,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分类处置、应发尽发。按照登记材料权属,确定国家、集体和社会主体所有,分类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做到应发尽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登记对象及范围。明确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对象,对于县域范围内权属清晰、符合登记条件的水库等水利工程应尽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应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确定权属。明晰县域范围内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利主体应与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权利主体应开展地籍调查等准备工作,资料齐全后,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办理。
1.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水库不动产登记流程包括权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证、归档等。
2.登记范围界定。根据水库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历次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明确水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用地及能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来源材料的水库水面用地。
3.土地权属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完备的,土地权属按照权属来源材料界定;对于权属来源材料不完备或相关材料缺失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按水库建造时间(由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予以明确)分类、分段界定。
4.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所有权界定。对于符合规划、竣工手续完备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其所有权按照上述材料确定。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规划、工程竣工等材料或相关材料缺失的水库水工建筑、附属建筑物,根据规划、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确定。
5.水库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分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应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予以登记。水库等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的,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予以登记。
(三)落实水库管护责任。对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水库,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责任,督促水库权利主体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护工作,按照定额标准落实水库管护经费。除特殊约定外,水库管护责任不因水库开发利用、开展经营活动等而改变。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明确相关重点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积极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广泛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及时总结经验、示范引领,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并依法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落实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资金保障。指导、协助国有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全国土地调查的资料作为明确水库用地性质的依据,出具水库已审批土地相关手续的材料,与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共同审核水库权籍调查成果,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水库确权发证。
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出具水库建成年份的证明,同时提供有关水库初设、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最近的安全鉴定书等作为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水库权籍调查、水库测量、不动产权证登记代理委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电站厂房等具有一定消防安全隐患的附属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评定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政府对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水库的产权份额进行协调。水库确权后,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做大做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办理不动产相关事宜。
各乡镇政府: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水库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组织经济合作社进行认定,并报县政府进行审批。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多个经济合作社共有的水库产权份额进行协调。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强化督导及技术指导。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水利水电局)需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