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
3.建筑垃圾应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并以末端处理为导向,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
4.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指中转、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
5.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原则,构建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6.处置建筑垃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处置核准。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措施需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工作职责
1.乡镇政府应履行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每年1月底前编制当年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一乡镇一方案”;统筹解决本辖区产消平衡问题,推进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与建设,积极参与县级统筹或重点保障项目消纳场所建设;督促农村房屋建设负责人将基坑开挖弃土、旧房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别消纳至合法登记的消纳场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杭千合作开发)管委会应依法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内容,并将其费用纳入概算管理。
4.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优化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布局,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等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管,依法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6.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扶持政策;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
7.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工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工作;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登记中涉及矿坑、农地等情况的意见文书;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侵占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等的监管查处等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侵占林地管理等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做好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利用的指导和监管。
三、规划与建设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时,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促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2.乡镇政府应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等,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等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建设工作。
3.鼓励在本县内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跨乡镇连片建设。
4.一般建设项目和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平台管委会)负责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
四、源头管理
1.本县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利用目标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2.建设单位在项目出土前,对项目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回填利用量、外运处置量准确测算,明确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地,并按照下列规定规范管理:
(1)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分类利用处置和管理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文本,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
(2)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单独列项;
(3)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要求和措施及违约责任条款;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设计单位应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耐久性,改进建设工艺,优先选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材料,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建筑材料消耗和建筑垃圾产生。
4.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报原备案部门。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单独自主报价。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运输单位、清运工期、利用处置去向等内容;
(2)按相关规定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和排水、沉淀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3)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运行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时传输的,应保存相关视频和记录,保存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4)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5.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
五、运输管理
1.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1)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符合运输建筑垃圾需要的车辆车型和外观标识等规定,不得违法改装;
(2)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并安装符合要求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
(3)在运输车辆上设置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使用新能源车。
2.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及核定的时间、路线,装载、运输建筑垃圾;
(2)车辆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3)车辆冲洗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4)不得超限超载;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利用与处置
1.建筑垃圾处置前应按下列规定先行利用:
(1)工程渣土,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于农田改造、土地复垦等;粉砂(土)、砂土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及回填等方式再利用;
(2)工程泥浆,按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综合利用;
(3)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技术规范综合利用。
2.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在处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经营单位应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原核准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原核准部门应在核实后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予以公示。
3.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种类和数量接收、处置建筑垃圾;
(2)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场区、出入口、通行道路、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
(3)按规定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安排人员引导进出场运输车辆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4)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5)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4.采用堆填或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封场复绿;
(2)根据设计在堆体内设置集水排水设施,并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
(3)按规定组织开展堆体和坝体沉降、位移、含水量等指标监测和安全稳定性评估;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5.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市政工程材料等生产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七、其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规范处置管理的通知》(淳政办发〔2013〕137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30127002512026R/2025-1010403844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办发〔2025〕9号
发布日期
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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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促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
3.建筑垃圾应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并以末端处理为导向,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
4.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指中转、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
5.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原则,构建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6.处置建筑垃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处置核准。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措施需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工作职责
1.乡镇政府应履行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每年1月底前编制当年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一乡镇一方案”;统筹解决本辖区产消平衡问题,推进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与建设,积极参与县级统筹或重点保障项目消纳场所建设;督促农村房屋建设负责人将基坑开挖弃土、旧房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别消纳至合法登记的消纳场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杭千合作开发)管委会应依法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内容,并将其费用纳入概算管理。
4.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优化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布局,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等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管,依法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6.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扶持政策;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
7.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工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工作;出具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登记中涉及矿坑、农地等情况的意见文书;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侵占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等的监管查处等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按职责做好建筑垃圾侵占林地管理等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做好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利用的指导和监管。
三、规划与建设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时,通过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促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2.乡镇政府应会同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等,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等项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建设工作。
3.鼓励在本县内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跨乡镇连片建设。
4.一般建设项目和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平台管委会)负责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工作。
四、源头管理
1.本县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利用目标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2.建设单位在项目出土前,对项目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回填利用量、外运处置量准确测算,明确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地,并按照下列规定规范管理:
(1)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分类利用处置和管理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文本,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
(2)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单独列项;
(3)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要求和措施及违约责任条款;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设计单位应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耐久性,改进建设工艺,优先选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材料,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建筑材料消耗和建筑垃圾产生。
4.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报原备案部门。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单独自主报价。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运输单位、清运工期、利用处置去向等内容;
(2)按相关规定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和排水、沉淀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3)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运行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时传输的,应保存相关视频和记录,保存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4)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5.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
五、运输管理
1.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应按下列要求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1)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符合运输建筑垃圾需要的车辆车型和外观标识等规定,不得违法改装;
(2)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并安装符合要求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
(3)在运输车辆上设置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载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正常运行,运行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使用新能源车。
2.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及核定的时间、路线,装载、运输建筑垃圾;
(2)车辆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3)车辆冲洗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4)不得超限超载;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利用与处置
1.建筑垃圾处置前应按下列规定先行利用:
(1)工程渣土,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于农田改造、土地复垦等;粉砂(土)、砂土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及回填等方式再利用;
(2)工程泥浆,按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综合利用;
(3)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技术规范综合利用。
2.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在处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经营单位应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原核准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原核准部门应在核实后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予以公示。
3.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种类和数量接收、处置建筑垃圾;
(2)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场区、出入口、通行道路、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
(3)按规定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安排人员引导进出场运输车辆有序进场、倾卸及出场;
(4)按规定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5)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4.采用堆填或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及时封场复绿;
(2)根据设计在堆体内设置集水排水设施,并完善防洪排涝工程措施;
(3)按规定组织开展堆体和坝体沉降、位移、含水量等指标监测和安全稳定性评估;
(5)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5.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市政工程材料等生产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七、其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规范处置管理的通知》(淳政办发〔2013〕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