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我县发布《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中明确淳安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筑牢了制度基础。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普及,部分人员利用无人机挂载标枪、箭支等装置,或通过无人机侦察定位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 “空中狙击”式猎捕行为。此类新型猎捕方式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既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严重威胁,也可能因操控不当误伤人畜,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而原《通告》未明确无人机等相关猎捕工具及方法,导致此类新型违法猎捕活动缺乏明确管控依据,形成监管漏洞,亟需通过修改文件予以填补。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资源权属与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指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全社会均负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定责任,有权对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通告》明令,一切非法猎捕、私自运输、违规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行为,均属被严格禁止范畴。
2.栖息地保护
针对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域、关键栖息繁衍地带,本通告划定严格管控要求:严禁在上述区域开展污染类项目建设、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人为噪音、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严厉打击捣毁动物巢穴、破坏动物栖息洞穴等,损毁其生存、繁衍环境的各类活动。
3.禁猎区与禁猎期
《通告》明确,淳安县全年、全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仅出于合法科学研究、种群生态调控、疫病监测防控等法定特殊事由,确有猎捕必要的,需依法取得许可;获批之后,方可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组织实施相关作业。
4.禁用猎捕工具与方法
本《通告》清晰列出了全面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与捕猎方法。其中在本次列明的禁止捕猎方法中,专门对“通过各种方式投掷利(钝)器”的捕猎行为作出明确规制,重点针对利用无人机等新型载体远距离投掷物件、伤害猎捕野生动物的新兴违规手段,从规则层面实现对此类隐蔽化、新型非法捕猎行为的提前封堵与全面约束。
5.法律责任
凡在通告划定的禁猎范围、禁猎周期内,违规使用禁用工具、采用违禁方法开展猎捕,或是人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正常繁衍栖息、损毁其原生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主体,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及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对应的刑事责任。
6.实施与政策衔接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淳政发〔2022〕6号)同时废止。
7.举报救护电话
110、0571-64813351。
四、新旧政策对比
1.规范表述,衔接上位法。将“有权检举或控告”调整为“有权举报”;“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调整为“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表述保持一致。
2.严打新型违法猎捕。新增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投掷利(钝)器”的猎捕方法,填补新型违法监管漏洞。
3.优化例外情形。将除外适用范围从“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扩展至“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兼顾保护与实际工作需求,并于上位法表述一致。
4.更新联系方式。举报救护电话调整为 0571-64813351,确保公众联系渠道畅通。
5.明确政策衔接:废止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淳政发〔2022〕6号),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解读机关:淳安县林业局
解读人:余宇婷(淳安县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站长)
联系方式:(0571)89601641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30127002512026R/2026-1010403941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登记号
有效性
【文字解读】《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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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2年,我县发布《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中明确淳安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筑牢了制度基础。
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普及,部分人员利用无人机挂载标枪、箭支等装置,或通过无人机侦察定位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 “空中狙击”式猎捕行为。此类新型猎捕方式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既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造成严重威胁,也可能因操控不当误伤人畜,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而原《通告》未明确无人机等相关猎捕工具及方法,导致此类新型违法猎捕活动缺乏明确管控依据,形成监管漏洞,亟需通过修改文件予以填补。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资源权属与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指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全社会均负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法定责任,有权对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通告》明令,一切非法猎捕、私自运输、违规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行为,均属被严格禁止范畴。
2.栖息地保护
针对国家及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域、关键栖息繁衍地带,本通告划定严格管控要求:严禁在上述区域开展污染类项目建设、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制造人为噪音、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同时严厉打击捣毁动物巢穴、破坏动物栖息洞穴等,损毁其生存、繁衍环境的各类活动。
3.禁猎区与禁猎期
《通告》明确,淳安县全年、全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仅出于合法科学研究、种群生态调控、疫病监测防控等法定特殊事由,确有猎捕必要的,需依法取得许可;获批之后,方可按照统一规范、集中组织实施相关作业。
4.禁用猎捕工具与方法
本《通告》清晰列出了全面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与捕猎方法。其中在本次列明的禁止捕猎方法中,专门对“通过各种方式投掷利(钝)器”的捕猎行为作出明确规制,重点针对利用无人机等新型载体远距离投掷物件、伤害猎捕野生动物的新兴违规手段,从规则层面实现对此类隐蔽化、新型非法捕猎行为的提前封堵与全面约束。
5.法律责任
凡在通告划定的禁猎范围、禁猎周期内,违规使用禁用工具、采用违禁方法开展猎捕,或是人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正常繁衍栖息、损毁其原生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主体,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及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对应的刑事责任。
6.实施与政策衔接
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淳政发〔2022〕6号)同时废止。
7.举报救护电话
110、0571-64813351。
四、新旧政策对比
1.规范表述,衔接上位法。将“有权检举或控告”调整为“有权举报”;“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调整为“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表述保持一致。
2.严打新型违法猎捕。新增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投掷利(钝)器”的猎捕方法,填补新型违法监管漏洞。
3.优化例外情形。将除外适用范围从“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扩展至“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兼顾保护与实际工作需求,并于上位法表述一致。
4.更新联系方式。举报救护电话调整为 0571-64813351,确保公众联系渠道畅通。
5.明确政策衔接:废止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淳政发〔2022〕6号),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解读机关:淳安县林业局
解读人:余宇婷(淳安县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站长)
联系方式:(0571)896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