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社保统筹补缴政策的建议
案由: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规划的不断推进,社保统筹补缴政策对于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稳定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该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优化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建议:
1.明确补缴情形,消除政策模糊地带:建议出台统一、细化的补缴情形认定标准,并清晰罗列相应认定依据与材料清单,让参保人员一目了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争议。
2. 优化补缴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搭建一体化社保补缴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线上提交补缴申请,自动比对社保、税务、劳动关系等相关信息。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先予办理,后续限期补充材料。
3. 合理确定补缴费用,减轻参保负担:建议设置上下浮动区间供参保人自主选择;同时适当减免滞纳金或实行滞纳金分档制度,按断缴时长、原因等因素区别对待,降低参保人员补缴成本。
4. 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增强公众认知:利用多种渠道,如官方网站解读、短视频政策宣讲;线下社区讲座、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等,全面深入宣传补缴政策内容、办理流程、权益影响等知识。
5.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公正执行: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定期开展业务自查与交叉检查,引入外部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热线与投诉平台,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领衔人:祝元桃
祝元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保统筹补缴政策的建议》已交我局承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建议中提到:社保统筹补缴政策对于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稳定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优化完善,建议明确补缴情形,消除政策模糊地带,优化补缴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合理确定补缴费用,减轻参保负担,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增强公众认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公正执行。
对此,人社部门已经注意并处理该问题。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热度高、社会关注面大,加上自媒体的宣传,部分人员在政策理解上出现了一些偏差。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有着清晰的处理路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两类参保对象,两类对象的处理并不一样,具体如下: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项第(三)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之规定,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月足额缴费,不存在补缴的可能性。
单位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自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核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和缴费基数不实的,有关行政部门是可以根据法定职责进行处理。易言之,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规定(包括部门职责、费用、惩处措施等)是明晰的,无需再作其他规定。
关于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手续,因职工个人、单位等情况不一,且养老保险政策历史复杂,实际经办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需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单位存续情况、个人承受能力、劳动关系真假性等因素,因此,难以统一具体的补缴手续和流程。
除上述规定之外,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允许补缴的情形为: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之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即2011年7月前),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基石,完善政策,改进经办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我们将持续做好相关工作,为参保群众带来更好的体验。
最后,希望您今后能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 办 人:方景标
联系电话:0571-89601322 17376535562(695562)
分管领导:蒋发英
联系电话:0571-89601304 13968100846(680846)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