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1),经查明,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企业,且因2023、2024年度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在淳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拟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2),经查明,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在淳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拟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成立后连续2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因无法直接送达,本决定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2026年长期未经营企业拟吊销名单(第二批)(1).xlsx
附件2:2026年长期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名单(1).xlsx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1),经查明,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企业,且因2023、2024年度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在淳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拟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2),经查明,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本局登记设立的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6年7月20日在淳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拟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成立后连续2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因无法直接送达,本决定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2026年长期未经营企业拟吊销名单(第二批)(1).xlsx
附件2:2026年长期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吊销名单(1).xlsx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