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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县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县委办[2015]23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边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以及省市县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村级行政性公务零招待边界,规范村级事务招待管理,加强村级招待费制度化、长效化建设。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制度要求,编制预算,确定收入来源,预算支出明细,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组织活动类招待费应本着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保收支平衡,严禁费用转嫁。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村级招待费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招待费应本着节俭原则,精细使用、从严控制。
(四)民主决策、事前审批原则。村级招待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招待费事前审批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审核监督。
(五)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原则。包村干部、业务线审核招待事由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农经线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招待流程合规性。
二、不可用范围
1、各级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如检查、验收、帮扶结对、调研、换届选举等不得到村用餐,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2、村与村之间联系工作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3、村两委一社干部和各类事务员到上级部门联系村级事务(含参加会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4、村两委一社干部和村级各类事务员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5、村民义务献血已发营养补贴和误工费的,不得安排用餐。
6、村集体接受有偿的(含乡镇、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承担费用的)勘察、规划、法律宣传、文化下乡、村集体房屋测绘、供电维修安装、村集体自来水专业抢修等服务,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7、非村集体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和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内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三、可用范围及使用流程
1、组织活动类。主要是指村集体因党员活动、美丽庭院创建、村风民俗节庆等活动需要而产生的招待费。村举办各类组织活动先由村社编制活动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时间、地点、活动对象(具体到单位及人名)、活动内容、经费预算(含会场、误工、用车、餐费等所有费用)、经费来源等内容。经村两委一社会议表决通过,社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乡镇与村、村与村合作举办的活动,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及分担比例。活动方案须由乡镇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村级按相关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承担活动经费所发生的工作餐费,不得安排各级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用餐。
2、公益事务类。公益性招待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为村民免费健康体检;二是组织村民义务献血(发营养补贴和误工费的除外);三是无偿的文化走亲活动;四是民企、社会组织、个人到村开展实质性的结对帮扶活动。
村社干部在接到农民体检、无偿的文化走亲活动、义务献血的通知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联系函、文件、方案等书面证明。民企、社会组织、个人到村开展实质性结对帮扶活动确需用餐的,由乡镇包村干部、业务线干部、业务线分管领导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批。义务献血确需用餐的应提供献血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商务类。主要是指单位、个人带资金或项目来村洽谈投资的人员招待用餐、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外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推介促消薄增收而产生的招待费。因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进度而产生的招待费原则上不得列支,特殊情况由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审批;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外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推介促消薄增收而产生的招待费,由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业务线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审批方可列支。差旅费出差补贴等相关费用已报销的不得列支。
4、应急抢险公共安全类。主要是指抗洪抢险、森林救火、人员搜救、重点疫情防控等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工作而产生的应急用餐。应急用餐前应当先报经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确实不能及时审批的,应当事先口头向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业务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用餐,纸质审批手续在应急用餐后15日内补齐。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确需用餐的,由村社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请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乡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四、用餐标准及要求
工作餐标准按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但最高不超过县委办[2014]106号文件规定标准。除招商引资外,工作餐标原则上不得超40元/人/餐。陪客人数参照县委办[201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用餐严禁列支烟酒。
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餐费支付应采用转账方式,本乡镇范围内的招待费应转账到对方单位对公账户。确实没有对公账户的,应由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方可转账到法人个人账户;县内本乡镇范围外的招待费,原则上转账支付到对方单位对公账户。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报销方式,报销需2个以上同行人员签字证明。
五、规范会计核算
1、有专项经费的,在“专项应付款”科目——“XX专项经费”科目核算。
2、无专项经费的,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按类别增设三级科目“组织活动类”“公益事务类”“商务类”“应急抢险公共安全类”核算。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原《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办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补充说明的通知》(淳农办〔2015〕54号)中关于村级招待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淳安县xx乡(镇)xx村社用餐审批单
附件2:淳安县xx乡(镇)xx村xx活动方案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2020年12月14日
淳农〔2020〕96号淳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1).doc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88/2020-16193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备注/文号
淳农〔2020〕96号
发布日期
2020-12-14
登记号
ACAD65-2020-0004
有效性
有效
淳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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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县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淳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县委办[2015]23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边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以及省市县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村级行政性公务零招待边界,规范村级事务招待管理,加强村级招待费制度化、长效化建设。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制度要求,编制预算,确定收入来源,预算支出明细,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组织活动类招待费应本着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确保收支平衡,严禁费用转嫁。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村级招待费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招待费应本着节俭原则,精细使用、从严控制。
(四)民主决策、事前审批原则。村级招待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招待费事前审批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审核监督。
(五)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原则。包村干部、业务线审核招待事由的真实性及合规性,农经线审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招待流程合规性。
二、不可用范围
1、各级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如检查、验收、帮扶结对、调研、换届选举等不得到村用餐,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
2、村与村之间联系工作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3、村两委一社干部和各类事务员到上级部门联系村级事务(含参加会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4、村两委一社干部和村级各类事务员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5、村民义务献血已发营养补贴和误工费的,不得安排用餐。
6、村集体接受有偿的(含乡镇、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承担费用的)勘察、规划、法律宣传、文化下乡、村集体房屋测绘、供电维修安装、村集体自来水专业抢修等服务,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7、非村集体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和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内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三、可用范围及使用流程
1、组织活动类。主要是指村集体因党员活动、美丽庭院创建、村风民俗节庆等活动需要而产生的招待费。村举办各类组织活动先由村社编制活动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时间、地点、活动对象(具体到单位及人名)、活动内容、经费预算(含会场、误工、用车、餐费等所有费用)、经费来源等内容。经村两委一社会议表决通过,社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乡镇与村、村与村合作举办的活动,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及分担比例。活动方案须由乡镇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村级按相关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承担活动经费所发生的工作餐费,不得安排各级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用餐。
2、公益事务类。公益性招待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为村民免费健康体检;二是组织村民义务献血(发营养补贴和误工费的除外);三是无偿的文化走亲活动;四是民企、社会组织、个人到村开展实质性的结对帮扶活动。
村社干部在接到农民体检、无偿的文化走亲活动、义务献血的通知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联系函、文件、方案等书面证明。民企、社会组织、个人到村开展实质性结对帮扶活动确需用餐的,由乡镇包村干部、业务线干部、业务线分管领导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批。义务献血确需用餐的应提供献血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商务类。主要是指单位、个人带资金或项目来村洽谈投资的人员招待用餐、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外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推介促消薄增收而产生的招待费。因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进度而产生的招待费原则上不得列支,特殊情况由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审批;村集体在本乡镇范围外自行组织的农产品销售推介促消薄增收而产生的招待费,由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业务线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审批方可列支。差旅费出差补贴等相关费用已报销的不得列支。
4、应急抢险公共安全类。主要是指抗洪抢险、森林救火、人员搜救、重点疫情防控等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工作而产生的应急用餐。应急用餐前应当先报经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确实不能及时审批的,应当事先口头向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业务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用餐,纸质审批手续在应急用餐后15日内补齐。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确需用餐的,由村社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请乡镇包村干部和乡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或提交乡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四、用餐标准及要求
工作餐标准按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但最高不超过县委办[2014]106号文件规定标准。除招商引资外,工作餐标原则上不得超40元/人/餐。陪客人数参照县委办[201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用餐严禁列支烟酒。
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餐费支付应采用转账方式,本乡镇范围内的招待费应转账到对方单位对公账户。确实没有对公账户的,应由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方可转账到法人个人账户;县内本乡镇范围外的招待费,原则上转账支付到对方单位对公账户。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报销方式,报销需2个以上同行人员签字证明。
五、规范会计核算
1、有专项经费的,在“专项应付款”科目——“XX专项经费”科目核算。
2、无专项经费的,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按类别增设三级科目“组织活动类”“公益事务类”“商务类”“应急抢险公共安全类”核算。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原《淳安县委组织部 淳安县农办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补充说明的通知》(淳农办〔2015〕54号)中关于村级招待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淳安县xx乡(镇)xx村社用餐审批单
附件2:淳安县xx乡(镇)xx村xx活动方案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中共淳安县委组织部
2020年12月14日
淳农〔2020〕96号淳安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招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