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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及助(送)餐补助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2512202/2020-13932
  • 文 号:淳民〔2020〕29号
  • 发布机构:民政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0-09-22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10-2020-0001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关于着力打造四大品质区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及助(送)餐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政策

(一)正常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

各正常运营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未配建老年食堂或老年食堂未运营的照料中心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

⑴基本补助。村(社区)老年人口在230人(含)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31人及以上的每年补助5万元。

⑵助餐补助。老年食堂日均供餐老年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每年补助0.5万元;日均供餐老年人数在11人及以上、20人(含)以下的补助1万元;日均供餐老年人数在21人及以上的每年补助1.5万元。每日供应2餐次及以上的,再补1万元。

3.核算方式

各项补助按月核算,每月运营时间不得少于25天,年补助最高为7万元。千岛湖镇社区(含新城社区)照料中心正常运营补助按原政策执行。

(二)送餐服务补助

鼓励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提供互助带餐,建立应急送餐服务机制,为困难老人提供送餐服务,对提供送餐服务日均3人及以上的老年食堂,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二、申报程序

(一)正常运营补助

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6月15日及11月30日前,由所在村、社区照料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照料中心运营各项印证材料,经村两委审核同意后报送乡镇。经乡镇审核、确认和汇总后,《申请表》《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汇总表》(附件2)签字、盖章报送至县民政局,汇总表电子版同步报送。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补助标准,下拨运营补助资金。

(二)送餐服务补助

11月30日前,由送餐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老年食堂送餐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附送餐记录等材料报所在村两委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经乡镇审核确认并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下拨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1.加强资金监管。乡镇是村(社区)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乡镇要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运营资金监管机制,每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核查结果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2.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村社区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自主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审批的审核、审批程序。照料中心要按要求如实提供运营台账,村(社区)、乡镇要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乡镇存档备查。提供虚假材料或审核把关不严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3.提高运营绩效。乡镇要统一制定照料中心用餐收费指导标准,坚持成本核算和分类收费,杜绝免费用餐。要努力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送餐、洗衣等服务。乡镇、村要建立运营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确保正常运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参照该文件执行。《关于印发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办法的通知》(淳民〔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2.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汇总表

3.淳安县老年食堂送餐服务补助申请表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0年915

关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及助(送)餐补助政策的通知.doc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202/2020-13932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备注/文号

淳民〔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09-22

登记号

ACAD10-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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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及助(送)餐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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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经济开发区:

为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关于着力打造四大品质区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及助(送)餐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政策

(一)正常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

各正常运营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未配建老年食堂或老年食堂未运营的照料中心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

⑴基本补助。村(社区)老年人口在230人(含)以下的每年补助4万元;231人及以上的每年补助5万元。

⑵助餐补助。老年食堂日均供餐老年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每年补助0.5万元;日均供餐老年人数在11人及以上、20人(含)以下的补助1万元;日均供餐老年人数在21人及以上的每年补助1.5万元。每日供应2餐次及以上的,再补1万元。

3.核算方式

各项补助按月核算,每月运营时间不得少于25天,年补助最高为7万元。千岛湖镇社区(含新城社区)照料中心正常运营补助按原政策执行。

(二)送餐服务补助

鼓励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提供互助带餐,建立应急送餐服务机制,为困难老人提供送餐服务,对提供送餐服务日均3人及以上的老年食堂,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二、申报程序

(一)正常运营补助

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6月15日及11月30日前,由所在村、社区照料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照料中心运营各项印证材料,经村两委审核同意后报送乡镇。经乡镇审核、确认和汇总后,《申请表》《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汇总表》(附件2)签字、盖章报送至县民政局,汇总表电子版同步报送。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补助标准,下拨运营补助资金。

(二)送餐服务补助

11月30日前,由送餐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淳安县老年食堂送餐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附送餐记录等材料报所在村两委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经乡镇审核确认并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下拨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1.加强资金监管。乡镇是村(社区)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乡镇要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运营资金监管机制,每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核查结果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2.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村社区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自主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审批的审核、审批程序。照料中心要按要求如实提供运营台账,村(社区)、乡镇要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乡镇存档备查。提供虚假材料或审核把关不严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3.提高运营绩效。乡镇要统一制定照料中心用餐收费指导标准,坚持成本核算和分类收费,杜绝免费用餐。要努力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送餐、洗衣等服务。乡镇、村要建立运营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确保正常运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参照该文件执行。《关于印发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办法的通知》(淳民〔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2.淳安县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汇总表

3.淳安县老年食堂送餐服务补助申请表

 

淳安县民政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20年915

关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及助(送)餐补助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