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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20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 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56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已完成淳安县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现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公布。现对淳安县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成果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背景
根据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中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2020年我县开展了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包括城镇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二、工作依据
国家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省级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14]107号)。
三、工作内容
1. 更新城镇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确定土地价格、征收土地价款的重要依据;按照上级要求,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我县上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是在2016年11月,从应用情况看现行基准地价已无法适应我县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不能充分反映土地实际价值,有必要对我县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以适应现时经济发展及城镇功能格局的变化。
2. 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同权为基础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基础和重要前提。
3. 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
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为农用地流转、农用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提供依据和价格参考。同时也将为今后农用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状况下的经营权价格评估奠定基础,为农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价值评估行为提供参考。
4.建设城镇标定地价体系
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标准宗地土地权利价格,是宗地评估、地价管理和有关税费确定的重要依据,也为公众了解本地区土地市场提供更准确及时的地价参考。
四、成果应用
1、基准地价成果应用方向
基准地价成果作为区域的平均价格,便于政府及时掌握反映市场状况的土地价格情况,科学评价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土地市场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后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依据,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农用地基准地价服务于农用地流转,为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提供价格参考。同时,科学合理地建立全域自然资源资产体系,为最终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提供了必要参考依据。
2、标定地价成果应用方向
标定地价成果作为具体标准宗地的价格,具有指示性更清晰、表征性更准确、现势性更强等特征。与基准地价相结合,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价管理中宏观、微观价格信号体系,在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引导和调控土地价格走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解读机关: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伟东(党委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总督察)
联系电话:0571-64813052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1-2116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登记号
有效性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淳安县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成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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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20 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 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56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已完成淳安县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现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外公布。现对淳安县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成果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背景
根据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中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2020年我县开展了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包括城镇基准地价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二、工作依据
国家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省级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14]107号)。
三、工作内容
1. 更新城镇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确定土地价格、征收土地价款的重要依据;按照上级要求,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我县上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是在2016年11月,从应用情况看现行基准地价已无法适应我县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不能充分反映土地实际价值,有必要对我县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以适应现时经济发展及城镇功能格局的变化。
2. 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同权为基础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基础和重要前提。
3. 制定农用地基准地价
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为农用地流转、农用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提供依据和价格参考。同时也将为今后农用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状况下的经营权价格评估奠定基础,为农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价值评估行为提供参考。
4.建设城镇标定地价体系
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标准宗地土地权利价格,是宗地评估、地价管理和有关税费确定的重要依据,也为公众了解本地区土地市场提供更准确及时的地价参考。
四、成果应用
1、基准地价成果应用方向
基准地价成果作为区域的平均价格,便于政府及时掌握反映市场状况的土地价格情况,科学评价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土地市场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后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依据,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农用地基准地价服务于农用地流转,为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提供价格参考。同时,科学合理地建立全域自然资源资产体系,为最终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提供了必要参考依据。
2、标定地价成果应用方向
标定地价成果作为具体标准宗地的价格,具有指示性更清晰、表征性更准确、现势性更强等特征。与基准地价相结合,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价管理中宏观、微观价格信号体系,在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引导和调控土地价格走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解读机关: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伟东(党委书记、局长,县自然资源总督察)
联系电话:0571-6481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