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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002512026/2021-21058
  • 文 号:淳政发〔2021〕10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县级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日期:2021-11-04
  • 有 效 性:有效
  • 统一编号:ACAD00–2021–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管理和科学开发利用我县砂石资源,依法、规范、有序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推进我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1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目标

    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通过集中整治砂石资源生产和经营,解决制砂企业布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环境负面影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形成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体系。

    二、管理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渣石料及其加工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县域范围内建筑类、市政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2.县域范围内道路(含高速、铁路)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3.县域范围内河道清淤、山塘水库清库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4.县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造田造地等各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5.各类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

    6.其他应纳入管理范围的渣石料。

    三、管理内容

    全县砂石资源按照依法整治、优化布局、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

    (一)全县砂石加工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整治

    1.根据淳安县产业布局、环境要求,并结合交通条件、辐射半径、砂石资源等情况,对全县砂石加工点进行选址规划。

    2.对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并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在原许可期限内允许继续经营。

    3.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已有砂石加工点应限期补全手续,无法按期补全手续的,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剩余砂石量确定处置期限,处置完成后退出。手续补办期间和处置期间内不得参加砂石拍卖,不得购进砂石原料。

    (二)全县砂石资源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砂石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管理处置。非经允许,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占有、转移、隐匿、出售等处置,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各类工程建设主体要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负责落实好砂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时要明确开挖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除本项目自用外不得私自处置。砂石运输超出工程自用合理范围的即不属于自用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严禁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3.有针对性制定砂石应急保供预案,统一管理的砂石确保重点项目等建设工程不受影响。

4.县财政局(国资办)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本县域产生的砂石进行处置。如自用有剩余的砂石原料可按县域内加工使用和县域外加工使用两种类型进行公开拍卖处置。面向县域内拍卖处置的,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县域砂石加工点情况摸排,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可以参与拍卖;面向县域外拍卖的砂石原料,参拍主体必须将拍得的砂石运出本县域并且在参拍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县域内违规加工、销售,不违法违规占地堆放,限期内完成外运等。砂石处置销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5.砂石可利用情况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对认定为不可综合利用的砂石,由建设主体督促施工单位运至指定弃渣点,不得擅自供给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加工、销售、利用,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加强监管。

    四、管理职责

    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国企参与”的原则。县政府成立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合署办公,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砂石资源管理政策

结合全县砂石加工点布局规划实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摸排各砂石加工点的用地、环保等各类审批手续情况,掌握符合参与县域内加工使用砂石原料拍卖条件的主体情况;收集各单位提出需县级层面解决的问题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负责对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提出的砂石加工点布局建议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负责代表领导小组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对拟公开拍卖的砂石品质、处置方式及评估单价进行联审;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砂石资源生产经营集中检查(每年至少组织集中检查一次);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时书面告知建设方工程产生的渣石管理办法;负责定期将项目立项清单抄告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砂石加工类项目立项审查。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盗窃、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负责实施各砂石加工点监控并网。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各乡镇和部门上报的拟开挖产生砂石的工程名称及砂石数量登记;负责对工程最终实际开挖的数量复核;负责砂石公开拍卖收益管理,制定具体收益管理方案。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县域范围内山地开挖产生砂石的加工点布局建议;负责新设砂石加工点的用地审批;负责对现有砂石加工点的砂石存量、用地手续进行排查,对非法开采砂石和违法占地加工砂石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非法获得砂石线索通报公安局查处;负责对违法占地、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负责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抄告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国资办);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落实好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严防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的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落实好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严防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和个人上报的采砂、采石毁林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砂石整治中的审计工作;参与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拟公开拍卖砂石的联审;加强对工程项目砂石方面的审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新布局砂石加工点的营业许可工作;负责对现有砂石加工点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等进行排查和整治;负责查处砂石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对市场经营方面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上砂石运输管理;负责审核办理渣土运输准许证,对未按规定处置渣石的不予办理;负责对弃渣点的砂石管理。

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提出县域范围内河(湖)清淤、山塘水库清库产生砂石的加工点布局意见;负责制定年度河(湖)砂石清淤计划;负责审批各乡镇河(湖)砂石清淤方案并对方案实施结果进行监督复核;对非法开采、获得的河、湖砂石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审查技改项目,原则上不得将非砂石加工点项目零土地技改为砂石加工类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新布局砂石加工点的环保审批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砂石加工点环保监管,对现有砂石加工点排放的粉尘、污水、噪声等污染物进行检查,对产生环境污染的砂石加工点进行执法查处。

    县税务局:对现有砂石加工点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砂石资源经营过程中逃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负责砂石经营日常税收监管。

    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审查,指导招标人将工程开挖产生的渣石处置意见按要求纳入招标文件。

    县交投集团: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办)委托做好砂石处置相关工作。

    县建设集团等其他县属国: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的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落实好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严防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办理工程车辆运输通行证,对未按规定处置渣石的不予办理。

    市港航行政执法队淳安大队:负责对运输砂石船舶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淤计划上报工作;负责选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开挖产生砂石的弃渣点或临时堆放场地并督促办理用地手续;负责把本行政区域内将开挖产生砂石的工程名称及砂石数量报县财政局(国资办)登记并协助管理处置;负责项目开工前,书面告知项目建设方工程产生的渣石料处置程序;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把相关渣石堆放到指定的砂石堆放场地;负责做好经依规拍卖的砂石矛盾处理和外运保障工作;负责对各砂石加工点的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视情况报相关部门执法查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涉砂工作(制砂、违法占地堆砂、县域外购入较大数量的砂石违法占地堆放)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开采砂石、违法占地堆放砂石、违法占地加工砂石、盗运盗用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视情况上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执法监管。

    五、管理要求

    (一)统一认识,合力推进。砂石资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照工作要求和单位职能履职尽责,推动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执法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及时依据各自职能对违反砂石资源管理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执法情况汇总至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砂石资源有效管理。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审批情况内部共享机制,强化信息互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置砂石资源。

    (三)关注舆情,加强宣传。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实施砂石资源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为砂石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县域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按本意见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1121日起实施,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淳政发〔2021〕10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pdf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1026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1-21058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淳政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10-26

登记号

ACAD00–2021–0006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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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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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管理和科学开发利用我县砂石资源,依法、规范、有序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推进我县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1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目标

    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通过集中整治砂石资源生产和经营,解决制砂企业布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环境负面影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形成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体系。

    二、管理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渣石料及其加工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县域范围内建筑类、市政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2.县域范围内道路(含高速、铁路)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3.县域范围内河道清淤、山塘水库清库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4.县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造田造地等各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

    5.各类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

    6.其他应纳入管理范围的渣石料。

    三、管理内容

    全县砂石资源按照依法整治、优化布局、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

    (一)全县砂石加工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整治

    1.根据淳安县产业布局、环境要求,并结合交通条件、辐射半径、砂石资源等情况,对全县砂石加工点进行选址规划。

    2.对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并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在原许可期限内允许继续经营。

    3.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已有砂石加工点应限期补全手续,无法按期补全手续的,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剩余砂石量确定处置期限,处置完成后退出。手续补办期间和处置期间内不得参加砂石拍卖,不得购进砂石原料。

    (二)全县砂石资源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砂石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管理处置。非经允许,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占有、转移、隐匿、出售等处置,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各类工程建设主体要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负责落实好砂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时要明确开挖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除本项目自用外不得私自处置。砂石运输超出工程自用合理范围的即不属于自用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严禁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3.有针对性制定砂石应急保供预案,统一管理的砂石确保重点项目等建设工程不受影响。

4.县财政局(国资办)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本县域产生的砂石进行处置。如自用有剩余的砂石原料可按县域内加工使用和县域外加工使用两种类型进行公开拍卖处置。面向县域内拍卖处置的,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县域砂石加工点情况摸排,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可以参与拍卖;面向县域外拍卖的砂石原料,参拍主体必须将拍得的砂石运出本县域并且在参拍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县域内违规加工、销售,不违法违规占地堆放,限期内完成外运等。砂石处置销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5.砂石可利用情况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对认定为不可综合利用的砂石,由建设主体督促施工单位运至指定弃渣点,不得擅自供给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加工、销售、利用,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加强监管。

    四、管理职责

    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国企参与”的原则。县政府成立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合署办公,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砂石资源管理政策

结合全县砂石加工点布局规划实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摸排各砂石加工点的用地、环保等各类审批手续情况,掌握符合参与县域内加工使用砂石原料拍卖条件的主体情况;收集各单位提出需县级层面解决的问题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负责对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提出的砂石加工点布局建议上报领导小组研究;负责代表领导小组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对拟公开拍卖的砂石品质、处置方式及评估单价进行联审;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砂石资源生产经营集中检查(每年至少组织集中检查一次);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时书面告知建设方工程产生的渣石管理办法;负责定期将项目立项清单抄告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砂石加工类项目立项审查。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盗窃、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负责实施各砂石加工点监控并网。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各乡镇和部门上报的拟开挖产生砂石的工程名称及砂石数量登记;负责对工程最终实际开挖的数量复核;负责砂石公开拍卖收益管理,制定具体收益管理方案。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县域范围内山地开挖产生砂石的加工点布局建议;负责新设砂石加工点的用地审批;负责对现有砂石加工点的砂石存量、用地手续进行排查,对非法开采砂石和违法占地加工砂石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他非法获得砂石线索通报公安局查处;负责对违法占地、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负责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抄告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国资办);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落实好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严防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的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落实好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严防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地范围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大对单位和个人上报的采砂、采石毁林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砂石整治中的审计工作;参与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拟公开拍卖砂石的联审;加强对工程项目砂石方面的审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新布局砂石加工点的营业许可工作;负责对现有砂石加工点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等进行排查和整治;负责查处砂石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对市场经营方面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上砂石运输管理;负责审核办理渣土运输准许证,对未按规定处置渣石的不予办理;负责对弃渣点的砂石管理。

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负责提出县域范围内河(湖)清淤、山塘水库清库产生砂石的加工点布局意见;负责制定年度河(湖)砂石清淤计划;负责审批各乡镇河(湖)砂石清淤方案并对方案实施结果进行监督复核;对非法开采、获得的河、湖砂石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监管。

县生态产业和商务局:负责审查技改项目,原则上不得将非砂石加工点项目零土地技改为砂石加工类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新布局砂石加工点的环保审批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砂石加工点环保监管,对现有砂石加工点排放的粉尘、污水、噪声等污染物进行检查,对产生环境污染的砂石加工点进行执法查处。

    县税务局:对现有砂石加工点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砂石资源经营过程中逃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负责砂石经营日常税收监管。

    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审查,指导招标人将工程开挖产生的渣石处置意见按要求纳入招标文件。

    县交投集团: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办)委托做好砂石处置相关工作。

    县建设集团等其他县属国:负责本单位拟实施项目开挖产生渣石的移交工作;负责项目渣石堆放场地选定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落实好砂石管理的监管责任,严防违规处置、加工、销售。

    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办理工程车辆运输通行证,对未按规定处置渣石的不予办理。

    市港航行政执法队淳安大队:负责对运输砂石船舶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淤计划上报工作;负责选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开挖产生砂石的弃渣点或临时堆放场地并督促办理用地手续;负责把本行政区域内将开挖产生砂石的工程名称及砂石数量报县财政局(国资办)登记并协助管理处置;负责项目开工前,书面告知项目建设方工程产生的渣石料处置程序;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把相关渣石堆放到指定的砂石堆放场地;负责做好经依规拍卖的砂石矛盾处理和外运保障工作;负责对各砂石加工点的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视情况报相关部门执法查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涉砂工作(制砂、违法占地堆砂、县域外购入较大数量的砂石违法占地堆放)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开采砂石、违法占地堆放砂石、违法占地加工砂石、盗运盗用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视情况上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执法监管。

    五、管理要求

    (一)统一认识,合力推进。砂石资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照工作要求和单位职能履职尽责,推动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执法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及时依据各自职能对违反砂石资源管理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执法情况汇总至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千岛湖生态综合保护局、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确保砂石资源有效管理。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审批情况内部共享机制,强化信息互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置砂石资源。

    (三)关注舆情,加强宣传。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实施砂石资源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为砂石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县域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按本意见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1121日起实施,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淳政发〔2021〕10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pdf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2110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