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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索引号:002512026/2021-21090
  • 文 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公开日期:2021-11-09
  • 有 效 性:

一、修订背景

我县砂石管理经过2014年整治,虽然现状上有很大的改观,但离我县成为国家级特别生态功能区,对上级新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大多数砂石加工点各类手续不齐全,加工设备相对简陋,粉尘、废水得不到有效控制,清洁生产有待提升。同时中央环保督察后砂石价格一路走高,经营砂石利润丰厚,进一步导致盗运、超采砂石现象越来越严重,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不适应目前我县砂石管理需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县砂石资源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砂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更好地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能,重新起草淳安县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迫在眉睫。

二、修订依据

国家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省级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

县级文件:《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3号)。

三、主要内容

1.管理目标: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通过集中整治砂石资源生产和经营,解决制砂企业布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环境负面影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形成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体系。

2.管理范围:实施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渣石料及其加工产品。明确具体包括以下6类:①县域范围内建筑类、市政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②县域范围内道路(含高速、铁路)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③县域范围内河道清淤、山塘水库清库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④县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造田造地等各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⑤各类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⑥其他应纳入管理范围的渣石料。

3.管理内容:全县砂石资源按照依法整治、优化布局、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一是开展全县砂石加工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举措:根据淳安县产业布局、环境要求,并结合交通条件、辐射半径、砂石资源等情况,对全县砂石加工点进行选址规划;②对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并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在原许可期限内允许继续经营;③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已有砂石加工点应限期补全手续,无法按期补全手续的,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剩余砂石量确定处置期限,处置完成后退出。手续补办期间和处置期间内不得参加砂石拍卖,不得购进砂石原料。二是砂石资源管理具体要求:①砂石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管理处置。非经允许,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占有、转移、隐匿、出售等处置;②各类工程建设主体要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负责落实好砂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时要明确开挖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除本项目自用外不得私自处置。砂石运输超出工程自用合理范围的即不属于自用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严禁违规处置、加工、销售;③有针对性制定砂石应急保供预案,统一管理的砂石确保重点项目等建设工程不受影响;④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本县域产生的砂石进行处置。如自用有剩余的砂石原料可按县域内加工使用和县域外加工使用两种类型进行公开拍卖处置。面向县域内拍卖处置的,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县域砂石加工点情况摸排,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可以参与拍卖;面向县域外拍卖的砂石原料,参拍主体必须将拍得的砂石运出本县域并且在参拍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县域内违规加工、销售,不违法违规占地堆放,限期内完成外运等。砂石处置销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⑤砂石可利用情况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对认定为不可综合利用的砂石,由建设主体督促施工单位运至指定弃渣点,不得擅自供给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加工、销售、利用,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加强监管。

4、管理职责: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国企参与”的原则。各部门管理职责结合我县砂石加工点实际情况,进行了明确, 

 

5、管理要求:一是统一认识,合力推进。二是部门联动,严格执法。三是关注舆情,加强宣传。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2026/2021-21090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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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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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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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我县砂石管理经过2014年整治,虽然现状上有很大的改观,但离我县成为国家级特别生态功能区,对上级新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大多数砂石加工点各类手续不齐全,加工设备相对简陋,粉尘、废水得不到有效控制,清洁生产有待提升。同时中央环保督察后砂石价格一路走高,经营砂石利润丰厚,进一步导致盗运、超采砂石现象越来越严重,原《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不适应目前我县砂石管理需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县砂石资源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砂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更好地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能,重新起草淳安县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迫在眉睫。

二、修订依据

国家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省级文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

县级文件:《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淳政发〔2014〕3号)。

三、主要内容

1.管理目标:按照“依法整治、全面规范”的整体思路,通过集中整治砂石资源生产和经营,解决制砂企业布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齐全、环境负面影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形成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管理体系。

2.管理范围:实施意见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卵石、山砂、山石、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渣石料及其加工产品。明确具体包括以下6类:①县域范围内建筑类、市政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②县域范围内道路(含高速、铁路)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③县域范围内河道清淤、山塘水库清库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④县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造田造地等各类工程所产生可综合利用的渣石料;⑤各类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⑥其他应纳入管理范围的渣石料。

3.管理内容:全县砂石资源按照依法整治、优化布局、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一是开展全县砂石加工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举措:根据淳安县产业布局、环境要求,并结合交通条件、辐射半径、砂石资源等情况,对全县砂石加工点进行选址规划;②对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并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在原许可期限内允许继续经营;③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已有砂石加工点应限期补全手续,无法按期补全手续的,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剩余砂石量确定处置期限,处置完成后退出。手续补办期间和处置期间内不得参加砂石拍卖,不得购进砂石原料。二是砂石资源管理具体要求:①砂石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管理处置。非经允许,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占有、转移、隐匿、出售等处置;②各类工程建设主体要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负责落实好砂石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时要明确开挖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产,除本项目自用外不得私自处置。砂石运输超出工程自用合理范围的即不属于自用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砂石严禁违规处置、加工、销售;③有针对性制定砂石应急保供预案,统一管理的砂石确保重点项目等建设工程不受影响;④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对本县域产生的砂石进行处置。如自用有剩余的砂石原料可按县域内加工使用和县域外加工使用两种类型进行公开拍卖处置。面向县域内拍卖处置的,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县域砂石加工点情况摸排,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环保达标且符合清洁生产等各类规定的砂石加工点可以参与拍卖;面向县域外拍卖的砂石原料,参拍主体必须将拍得的砂石运出本县域并且在参拍时出具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县域内违规加工、销售,不违法违规占地堆放,限期内完成外运等。砂石处置销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⑤砂石可利用情况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对认定为不可综合利用的砂石,由建设主体督促施工单位运至指定弃渣点,不得擅自供给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加工、销售、利用,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加强监管。

4、管理职责:我县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国企参与”的原则。各部门管理职责结合我县砂石加工点实际情况,进行了明确, 

 

5、管理要求:一是统一认识,合力推进。二是部门联动,严格执法。三是关注舆情,加强宣传。